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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能动履职服务数字经济安全发展

发布时间:2024-03-1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推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在积极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中彰显检察担当作为

  依法能动履职服务数字经济安全发展

  

  数字经济在蓬勃发展的同时,面临一定的刑事安全风险。检察机关应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推动传统网络犯罪治理体系向新型网络犯罪治理体系转型,用足用好刑法,以合理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犯罪的新挑战,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检察机关坚决维护金融安全。制定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23条检察意见,严厉打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网络空间依法治理,制定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21条意见,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32.3万人。2024年,检察机关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依法惩治网络犯罪,促进依法管网治网,净化网络空间。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在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网上购物等方面的普及率处于全球前列。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3年)》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量,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动能,数字经济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定的刑事安全风险,部分体现为网络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及国家与社会安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推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在积极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彰显担当作为。

  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犯罪结构的新态势

  不同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所面临的风险,伴随数字经济发展而生的网络犯罪,其智能化、复杂化更显突出,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模式精细化、链条化。加之市场经济固有的风险与数字技术本身难以克服的风险相互“碰撞”,产生聚合效应与叠加效应,从而导致数据犯罪、网络金融犯罪、网络与信息犯罪等的高发态势。

  第一,数据犯罪频发。数据犯罪是指在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技术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进行技术处理的一切数据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行为,包括以账户、访问控制数据为核心,并发散至电子痕迹、生活行为、城市管理等各种非结构化数据和半结构化数据,以及从计算机数据延伸到物联网、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多终端数据的犯罪。数据犯罪的行为方式既包括以数据为对象的行为,如对网络设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进行增删和干扰,也包括利用此间设施上的数据进行监听、过度挖掘、恶意盗用等行为。数据被视为数字经济的“新能源”,包括个人数据、企业数据与公共数据等,而数字经济发展必然涉及数据流动,数据泄露及违法使用成为数据犯罪的新形态,侵害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如删除企业数据)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加之,随着数字经济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数据安全的脆弱性与易受攻击性凸显,海量信息的泛在与控制权限的弱化,使泄露大数据信息或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严重危害国家、社会、个人多个层面的安全。

  第二,网络金融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近年来,随着区块链、量子技术等新型金融工具或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税征收、数字货币型跨境支付清算、数字资产发行与交易等新型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手段更隐蔽、跨度更广、规模更大、破坏力更强的特点。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刑事风险至少牵涉洗钱、逃税、恐怖融资、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非法经营、伪造货币、盗窃、敲诈勒索等多个犯罪领域。以区块链技术为例,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架构是数据、网络和共识,密码学、共识算法和网络三大技术是支撑区块链发展的基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伪装,以金融创新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形成类似P2P的金融风险。而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的数字货币技术也会导致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犯罪行为发生。

  第三,网络与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数字经济发展主要得益于三项技术支撑:数据数字化,数字化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数字化处理和存储。以一定的硬件制造技术和软件编制技术为基础,通过海量的数据采集、传输、分析构筑起的现代网络空间是数字经济赖以生存、发展的“栖息地”。信息和通信技术赋能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数字经济带来一定隐患。随着数字经济发展,网络黑灰产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安全的突出问题,这不仅带来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恶意技术、网络虚拟交易等新问题,而且网络攻击、网络窃密、安全漏洞、恶意程序等违法犯罪依然处于高发态势。

  构建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地位至关重要。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控需要完善的立法体系、司法体系、执法体系等予以保障。由于数字经济时代的网络犯罪具有客观实行行为淡化、危害结果现实性虚化、罪责要素弱化等新特点,其行为、后果会出现不能为既有刑法概念和个罪之构成要件所明确涵盖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强化依法能动履职,坚持法律监督的“积极作为”和“持重平衡”之道至关重要。

  数字经济时代检察履职的担当作为

  依法能动履职是检察机关紧密围绕全面依法治国这场深刻革命进行的具体实践,是检察机关适应新时代背景下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之举。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强化与实践依法能动履职,正在成为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现代网络犯罪治理的重要使命。

  第一,做公平正义的坚强守护者。对检察机关而言,依法能动履职是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通过检察监督以及符合网络犯罪治理需要的司法方法,积极参与网络犯罪治理,实现刑事司法的良好效果。对检察官而言,依法能动履职要求坚守客观公正立场,转变办案理念,提升办案能力,完善办案机制,丰富办案经验,激发司法智慧,促进司法公正。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刑事安全风险挑战,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可以为数字经济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有效性,实现网络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不仅是犯罪的指控者,还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因此,检察官应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更好地履行客观公正义务,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追求实体真实与实体正义,如此才能达到公正司法、不枉不纵的刑事司法理想。

  第二,准确把握惩治网络犯罪的刑事政策。如何看待新型网络犯罪的处罚边界,是一道司法难题。这一难题解决的背后必定有刑事政策的支撑,刑事政策代表犯罪控制的政治抉择,这种政治抉择无疑成为数字经济安全发展与刑法理性回应的连接点。从历史经验的视角来看,刑事政策的转变与刑事风险的变迁关系紧密,不同时代背景下的犯罪态势、犯罪类型往往会催生不同的刑事政策。数字经济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不同于传统刑事风险,以其为背景的犯罪类型亦不同于传统犯罪类型,因此,必须对相关刑事政策进行深入探究,以适配政策环境的变化,正确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网络犯罪“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关系。在风险规制方法上,何时应选择刑事规制的方法,继而如何实现技术方法与法律方法的最佳配比与衔接,面临着政策抉择难题。对此,检察办案不仅要慎重考虑刑法介入的限度问题,正确把握个罪适用中宽、严的界限,而且必须选择科学合理的政策方法,重视基于合规的技术控制与管理控制,强调技术治理、社会治理与法律治理三位一体,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正确对待刑法解释的边界。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犯罪类型的异化与新型犯罪样态的兴起,导致司法适用上诸多疑难问题的出现。同时,新技术集群的颠覆式创新与发展对于现行刑法学理论体系(包括责任主体论、共同犯罪论、管辖论)产生巨大的冲击与突破。为了维护法的权威性与安定性,不能将解决司法适用疑难的期望完全寄托于立法的扩张与改良,刑法解释逻辑与路径的进一步完善是解决法律适用疑难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在当前刑事立法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一方面应当重视刑法实质解释,以个罪的保护法益为实质根据,适当扩张解释个罪的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充分释放刑法的包摄力,防止形成处罚漏洞。如,当出现了虚拟货币等新货币形态时,应当通过实质解释方式将其纳入刑法中货币犯罪、集资犯罪等的涵摄对象。另一方面,应当深入探究刑法解释扩张的边界,在将薅羊毛、恶意技术、黑灰产业链、深度伪造等新型犯罪与刑法中已有个罪的构成要件予以关联的同时,亦不能使刑法实质解释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如,网络攻击、网络窃密、安全漏洞、恶意程序等依然处于高发态势,司法机关扩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涵摄行为类型,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将其发展成为新的口袋罪。

  第四,积极推进数据刑事合规建设。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构筑了中国数据安全的法律框架,也为数据合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将企业合规纳入企业犯罪治理范畴,有效激励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数据安全合规建设,在推动数字经济稳步发展的同时,能够实现市场安全与企业高效的有机统一。在数字经济时代,现代社会经济管理的复杂性以及针对经济活动刑事法网的扩张化导致企业的犯罪风险增加。理论与实践证明,数据刑事合规有利于在为企业化解刑事风险的基础上,保障数字经济的规范化发展,因而是数字经济的刑事风险控制机制中的关键一环。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强调,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依法清理“挂案”、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将刑事合规的理念导入犯罪构成要件解释与刑事责任判断之中,发挥刑事合规的减责、免责与出罪的实体机能,激励企业建立有效的数据安全合规体系,对数据安全进行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安全审查,并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的规范标准和制度流程。

  总之,为解决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刑事安全风险,检察机关应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推动传统网络犯罪治理体系向新型网络犯罪治理体系转型,用足用好刑法,以合理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犯罪的新挑战,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3/t20240314_6495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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