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激励与追责并用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请问在企业运行中是否遇到吃拿卡要等问题?到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有没有‘门难进,事难办’的现象?”5月31日下午,洛阳市纪委监委电教中心主任杨硕到分包联系的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调研走访,征集营商环境领域的问题线索。
5月24日,该市印发《洛阳市纪检监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激励担当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激励担当与责任追究并用,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暂行办法》共4章20条,明确指出激励担当与责任追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明确了可进行减责或免责的4类情形和进行责任追究的12类情形,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在激励担当方面,《暂行办法》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倡树宽容失误、激励担当的鲜明导向,明确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进行减责或免责:在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及时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未牟取私利的;其他符合减责或免责情形的。
在责任追究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发现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监察法》列举的对象和范围)在涉企监管及事务中有“在监督管理服务中人为设置障碍、选择性执法,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截留涉企优惠政策,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甚至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在涉企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加重企业负担;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定实施歧视性政策,不公平对待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12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去年以来,该市还制定实施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11条举措,深入企业走访调研、监督检查,推动解决涉企问题323个,问责82人,印发通报15期,为洛阳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提供了强力支撑。
“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坚持激励担当与责任追究并用,深入推进营商环境治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助力加快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洛阳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主任张建刚说。(陈聚涛 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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