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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一场特殊的捐赠仪式后,检察院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3-0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一场特殊的捐赠仪式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野生动物临时救护站举行,捐赠人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受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林业和草原局赛罕分局代表一同见证了此次捐赠。

  

  

  触法

  

  

  

  

  

  2008年,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在一家住户处购买三只野生动物标本后一直摆放在家中,2023年9月,因房屋出租,卢某某在闲鱼APP上发布了出售野生动物标本的信息,侦查机关从特情人员处获悉该线索,并将正在售卖动物标本的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抓获。经鉴定,三只涉案野生动物标本制品的物种为:雀鹰一只、大鵟一只、红隼一只;保护级别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因该行为同时对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赛罕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将线索移交至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民情

  

  

  

  

  

  

  

  考虑到卢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动物制品无法追回,确有悔罪表现,同时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并对赛罕区野生动物救助站进行公开实物捐赠:共捐赠野生动物饲料、野生动物运输航空箱、野生动物收容笼(鸟笼)、野生动物饲料(肉类)储备冷冻柜、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狂犬病试纸、禽流感试纸、野生动物巡护监测高倍望远镜等物资,后续继续对即将建成的野生动物罚没库进行物资捐赠,同时积极进行社会劳务服务,将涉案的三只动物标本无偿捐献。

  

  

  不起诉+终结案件

  

  

  

  

  

  捐赠仪式结束后,赛罕区检察院就卢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召开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终结案件处理。

  

  案件听证人员、人大代表纷纷表示:“这个案子同样也给我们警醒,平时很少关注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也很少见到这方面的法律宣传,以后也会提醒身边人不要随意买卖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标本。”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赛罕分局、赛罕区野生动物临时救护站对赛罕区检察院积极助力野生动物保护的行为表示感谢,称赞捐赠者积极履行公益保护责任,热心参与公益事业,希望全社会更多的企业家和爱心人士多多参与公益事业。

  

  

  普法宣传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经检察机关多次宣传教育,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希望以实际行动弥补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伤害,在之后的生活中将积极保护野生动物,不猎捕、饲养、买卖野生动物,并投身到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中去。人民监督员对此次不起诉宣布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并表示充分肯定。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403/t20240304_63275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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