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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事检察监督,确保不枉不纵

发布时间:2024-03-09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解读案例:仔细审查证据还无辜者清白,四川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一起17年前强奸杀人案,真凶最终落网获刑

  解读专家: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研究基地)副主任、教授艾明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强化证据审查,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及时有效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指控证明犯罪等职责”。该案例生动地体现了这一要求,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办案要求,对于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该案例在证据审查方面的可供借鉴之处

  严格审查证据,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纵观该案办理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在证据审查方面的作为可圈可点,有颇多值得借鉴之处。

  第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从近年来披露的冤假错案来看,公安司法机关盲目轻信口供是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因此,为防范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严格审查证据,尤其要严格审查口供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格审查了毛小军的供述,发现了“合理怀疑”,为排除毛小军的作案嫌疑奠定了证据基础。

  第二,高度重视发挥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从证据法理而言,相较于言词证据等主观性证据,物证等客观性证据的证明效力更稳定、更可靠。因此,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发挥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重视发挥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一方面,通过运用补充侦查制度,督促公安机关对从被害女子体内提取的精斑、从现场提取的烟头进行鉴定,排除了毛小军的作案嫌疑;另一方面,通过持续发挥跟踪监督作用,引导公安机关运用客观性证据最终锁定了真凶。

  第三,准确把握刑事证明标准内涵。我国刑事诉讼有罪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重要条件。由此,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演变为主客观性相统一的标准。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了刑事证明标准内涵。一方面,通过严格审查毛小军的供述,发现了供述的矛盾之处以及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的不一致之处,进而产生了“合理怀疑”,防止毛小军被错误追诉。另一方面,针对彭某某翻供,通过梳理、补强相关证据,排除了“合理怀疑”,成功实现了指控。

  二、该案例在检察机关职权运用方面的亮点

  检察机关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制度保障。该案得以成功办理,与检察机关正确运用职权密切相关。

  第一,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要求,检察官不仅应当履行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而且应当超越这一职能,代表国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成为国家法律的护卫者。该案中,检察机关生动践行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一方面,通过严格审查毛小军的供述,排除了毛小军的作案嫌疑;另一方面,通过构建扎实的证据体系,成功对彭某某实现了指控,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第二,司法为民,依法能动履职。在刑事检察监督中依法能动履职,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客观、公正地指控和证明犯罪,实现对刑事诉讼的全流程监督,从而全面提升刑事检察监督质效。该案中,检察机关运用补充侦查制度,排除了毛小军的作案嫌疑。随后,积极引导侦查,完善证据链,最终将彭某某绳之以法。上述作为正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司法为民的鲜明体现。

  透过该案例可以发现,只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才能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落地生根。而要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需要把握好“质”与“效”的关系。“质”是指质量,“效”则指效率、效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前提是高质量,要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其次,是高效率与好效果,要求公平正义要更好更快地实现。而在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要实现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的有机统一,才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终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3/t20240304_16021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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