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蜀山:泄愤撞坏车辆,“斗气”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24-03-02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双方因劳务工资结算存在纠纷,一方开车阻拦去路,另一方为泄愤径直开车来回撞击造成车辆损坏。近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6日,夏某与陈某因劳务工资结算问题存在纠纷,陈某将车停在夏某车后,阻拦夏某离开,夏某要求其挪车未果,一气之下倒车数次撞击陈某的车辆,导致陈某的车身变形受损,陈某当即报案,夏某主动投案。经鉴定,陈某的车辆因毁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224元。
检察官说法: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一般情况下,满足了以下情况之一的就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一是毁坏的财物的价值超过了5000元;二是毁坏财物在3次以上;三是聚众纠集了3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四是毁坏财物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与他人产生争执矛盾。遇到事情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为逞一时之快,像本案中的夏某一样,为泄愤撞坏他人车辆,不仅要赔偿他人损失,还即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实在是得不偿失。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403/t20240301_63235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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