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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购买电子书后转手售卖牟利,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4-03-02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金山检察

  互联网时代,一些人选择将阅读从纸质转移到电子产品上,随着电子书阅读需求增加,不法分子也窥到了“商机”。通过网络寻找书籍资源,未经作者授权以低价出售盗版电子书非法牟利,王某、吴某夫妇的行为不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还触犯了法律红线。2023年12月19日,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吴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回顾

  王某平日有喜欢看电子书的习惯,在搜集电子书的过程中,他发现网络上不少人有“求资源”的需求。想到自己这些年积累了不少电子书资源,王某“灵光乍现”,想到可以搭建一个平台,把这些电子资源低价转卖赚钱。2019年7月,在和妻子吴某商量后,两人开始运转起贩卖电子书的“事业”。

  为了扩充自己的书籍库,王某通过购买、网络下载等途径收集大批电子书,后通过搭建本地资源数据库,将手中的电子书全部存储在搭建的服务器平台上,并开设了专门贩卖电子书籍资源的网店,妻子吴某则负责网店的日常经营。

  

  网店实行会员制销售模式,即客户可选择不同价位购买成为一年、三年、五年会员等,充值后就能无限量阅读王某储存在服务器上的盗版电子书,其价格相比在正版阅读平台上付费阅读的价格便宜不少,因此,充值会员的顾客也是络绎不绝。

  

  为方便网店管理,王某还建立了电子书检索数据库,客户下单后,只要添加王某提供的微信AI机器人为好友,检索想要的电子书对应编号,将编号发送给微信AI机器人,就能收到相对应的电子书文件。

  王某、吴某夫妇的生意做得火热,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年8月,公安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并将两人抓获归案。截至案发,王某、吴某二人共通过销售侵权电子书籍非法获利16万余元。

  

  2023年11月,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吴某二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12月19日,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检察官说法

  

  

  卖的是自己花钱买来的电子书,我以为不构成犯罪。

  

  

  事实果真如此么?著作作品凝聚了创作者的心血与汗水,是智慧的结晶。侵犯著作权不仅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更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检察官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尤其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如果销售的是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或商标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若擅自进行复制、销售,很可能侵权甚至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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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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