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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 | 坚持“应追尽追”:健全追赃挽损机制,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

发布时间:2024-03-02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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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目录

  一、难在何处:追赃挽损的现实困境与原因透视

  二、创新履职:追赃挽损司法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三、未来之路:优化完善追赃挽损机制的路径展望

  

  

  

  本期召集人 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上海检察机关银行保险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召集人

  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2027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要完善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机制,协同健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机制,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监督。追赃挽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引领下,本次75号咖啡法律沙龙以“坚持“应追尽追”,加大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力度”为主题,聚焦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的现实困境、实践探索和完善路径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一、难在何处:追赃挽损的现实困境与原因透视

  本期召集人 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上海检察机关银行保险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召集人

  一线办案人员可能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最难的部分是追赃挽损和信访维稳工作,这两个难点又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请各位嘉宾结合自身职能,谈一谈追赃挽损究竟难在何处?

  

  李长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涉众型金融犯罪追赃挽损的难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涉案财物续封续冻机制不够完善。这类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通常数量繁多、种类庞杂,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开展续封续冻工作。第二,绝大部分涉案财物清单不完整、不规范,需要通过庭审查明,在庭审过程中则需要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配合以查明涉案财物的数量、种类、价值、处置状况等情况。第三,涉案财物继续追缴和责任退赔机制不完善,涉及到刑事退赔和民事发还的关系,以及刑民交织的问题,其中的利益纠葛,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需要考虑到价值衡量与价值取向。

  

  林植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七支队副支队长

  我认为,追赃挽损工作的重要目的之一是缓解维稳压力。主要有三方面困难:第一,资产查证困难,这类案件涉及的体量、规模、资金量巨大,其中的集资参与人众多,案件时间跨度长,给查明资产带来了巨大阻碍。第二,很多资产存在易贬值、易毁损的问题,实践中,从立案到判决后执行往往需要数年时间,漫长的诉讼周期导致易贬损、价值浮动较大或者需要经营维护的涉案资产的价值存在贬值或者灭失的风险,目前没有完善的配套机制解决这一问题。第三,财产处置难,由于涉案财物种类繁多,各类资产涉及不同领域,需要根据各类资产的属性制定不同的处置方案,而对各类资产的分类处理则十分考验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

  

  陈禹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可以简单概括为三点:第一,资金流向的查证困难。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嫌疑人在案发前或案发时已经移转了赃款,而现在的财物占有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则需要额外的证据证明,办案人员需要审慎研判。另外,随着下游的洗钱、掩饰隐瞒等行为,资金多处流转甚至去向不明,给查证带来较大的困难。第二,证据材料不全导致审计困难。司法实践中涉案公司作为控股平台往往对外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多家公司,公司之间关联关系隐蔽,仅从工商登记的控股关系上无法全面掌握关联公司情况,需要资金穿透,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查明关联关系并获取相关证据,即使在案发后引入司法审计也无法穿透排查涉案公司对外投资、股权和债权情况,无法查明资产。第三,涉案财产的甄别和追缴难。涉案资产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涉及地域广,不仅涉及领域专业,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如何甄别涉案财产并分类追缴在现实中难度较大。

  

  庄绪龙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追赃挽损的难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涉案财物数额总量减少,从而导致“无赃可退”。赃款赃物本身在公司化、组织化过程中不断流失,比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中,集资人、非吸人以公司模式运营,必然产生成本,如租金、人工、管理、广告等支出,以及返还给前期投资人的高利等,都对涉案财物具有稀释、蚕食的效用。再加上公司爆雷前嫌疑人肆意挥霍、投资或转移资产等行为,导致案发时可处置的财产存量极为有限。第二,执行力度不够。体现在前期对涉案财物的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实施力度不够;对涉案财物的终局性处置,如返还被害人等周期较长,增加了资产贬损的风险;对涉案财物的阶段性处置,如对易贬损财物进行拍卖、出售等方式的先行处置创新性不足。第三,主从犯退赃范围不清晰。目前,理论界对主从犯退赃边界还未形成统一的共识,对如何划分主从犯退赃退赔的义务边界、确定退赔金额存在分歧。

  

  二、创新履职:追赃挽损司法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本期召集人 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上海检察机关银行保险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召集人

  面对追赃挽损工作存在的种种困难,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创新履职,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体现了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精神。接下来,我们重点围绕实践经验,谈谈办案过程中最重要的考量点和最大的创新点。首先,请教各位嘉宾,应如何确定财产处置的方案,实现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

  

  牟莉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虹口区检察院对涉案资产先行处置工作进行了创新探索,主要做法包括:第一,结合本市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易贬值易损毁财物先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案件中尝试跟市场对接。对于案发时留存的大量车辆,考虑到委托主体、费率以及处置周期的因素,探索采用了市场化的方式委托上海二手车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实现了66%的溢价。第二,探索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性处置,比如,对房产项目和不良资产的回收,我们延用了公司本身在处置端口的不良资产团队继续开展资产处置。一方面是基于合法性层面的考量,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可以采取保值保管措施,为土地开发和不良资产等涉案财物进行经营性管理提供了合法性空间。另一方面,从结果来看,在开展经营性管理后,不管是不良资产的回收还是土地的继续开发,都实现了较为理想的增值,这部分资产也成为挽回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黄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二分院对多元化退赔退赃方式、诉讼化审查和专门化庭审等方面进行了探索。第一,退赔退赃可采用多种手段,例如债权转让,由债权人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获取流动资金用以退赔;又比如债转股,由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债权转化为债务人公司的股权,通过分红等形式退赔。前期通过证据引导收集和审查,为后续涉案财物的庭审实质化做好铺垫。第二,以诉讼化审查方式开展追赃挽损工作,通过公开的程序充分听取集资参与人与被告人意见,为退赔协商提供意见交流平台,促进被告人通过退赃退赔最大程度获得谅解,这契合集资参与人最大化追赃挽损的诉求,也便利司法机关的审查与确认,为衡量、评判不同司法决定所能实现的办案效果提供了充分的基础。第三,探索涉案财物专门化的庭审程序。对涉案财物探索设置专门的庭审环节,明确上述专门环节中检察官、法官的职责与目标,查明涉案财物的数量、种类、价值、处置及兑付情况等,并与定罪量刑程序合理衔接。

  

  陈禹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认为,追赃挽损实现效益最大化需要把握三个重点。第一,把涉案资金流向的审查贯穿始终。不仅要查清涉案公司及人员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房产、车辆、对外债权、对外投资等,还要通过股权、资金穿透摸清关联公司和体系公司,从而厘清涉案资产状况。第二,根据资金去向,确定追赃范围。在明确资产状况后,分类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进行先行处置,实现追赃资产贬损最小化、理赔最大化。第三,多方协调沟通,打通追赃挽损渠道。听取集资参与人意见及时发现资产线索;公检法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制定追赃挽损方案及财物发还措施;加强跨地域司法机关协作,对涉案公司外地资产及时保全或处置,防止资产流失。

  

  本期召集人 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上海检察机关银行保险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召集人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普遍具有诉讼周期长、资产类型复杂、投资人(被害人)追赃诉求强烈等特点,单纯依靠查封、扣押、冻结等传统的针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性措施已无法实现追赃挽损的目标。如何通过涉案资产先行处置,实现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

  

  林植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七支队副支队长

  首先,要明确涉案财产的权属问题,特别是外省市涉案资产续冻续封困难,如果权属不明确就不具备前期处置的条件。其次,涉案财产先行处置要达成两个一致,一是被害人与嫌疑人之间需要达成一致,在双方要都认可的前提下才能对相关资产进行提前处置;二是公检法职能部门要达成一致,包括财产范围、处置时间、处置方式等。再次,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如果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财产处置,需要遵循由易到难的原则。此外,在资产处置拍卖变现过程中还需要公证机构对资产处置的全流程进行公证,并将资产处置后的资金统一保管在受监管的账户内。至于财产的分配和发还则必须要等全案查清以后,由法院一并分配、退还。

  

  李长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我认为,关于涉案财产先行处置,一要明确范围,只有不易保管、易贬损、价格波动大的财产才需要考虑先行处置,至于其他易保管、价值稳定的财产则不应当列入先行处置的范围之内。二要有章可循,以制度为支撑奠定合法性基础,加上配套机制的支持以增强可操作性。三要对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资质审慎把关,确保资产管理的专业性。例如,由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契合度较高的机构参与资产处置,在将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形成统一名录后,随机指定一家机构处置涉案公司资产,避免产生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不良后果。

  

  牟莉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非常赞成各位嘉宾的观点,我对先行处置的资产范围和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再补充两点意见。第一,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保管、养护成本过高的物品,以及容易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危险品的这些资产可以先行处置;而对于受市场等因素影响而价值波动较大、先行处置存在技术和操作风险的,如房产、股票、债权等不宜贸然提前处置。第二,本着最大限度处置资产的原则,检察机关在追赃挽损的过程中可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处置相关资产,同时也应当做好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工作。首先,督促涉案公司通过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方式明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代理权限;其次,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专业能力,通过核查资金去向、与相对方进行谈判磋商、代为起诉应诉、参与破产清算、代为接受监督相应回款、定期维护回款账户等方式,开展资产清收并就资产的处置提供专业意见再次,由办案机关进一步通过设定资产清收目标、定期核查资产处置进度和相应文书、核对账户资金、严控资金出账等方式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监督,从而在保障资产处置的专业性、系统性、时效性的同时确保资产处置的公允性。

  

  本期召集人 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上海检察机关银行保险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召集人

  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公诉和法院审判处于不同诉讼环节,随着诉讼环节的推进,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涉案财物的证据逐步变得清晰。关于涉案财物权属和处理意见的证明标准,究竟应适用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还是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李长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我先谈谈优势证据标准的问题。这在2017年两高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司法解释中已经予以明确,对违法所得或者涉案财产予以没收要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除此之外,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于涉黑、有组织犯罪的财产,也明确了采用优势证据规则,因为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即使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可能是涉案财产,也有很大可能是来源于其他没有查明犯罪来源的财产。诸如此类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使用优势证据规则是被允许的。但实际上,被告人到案的刑事案件与上述情况有所区别,在被告人到案的情况下可以查清涉案人员资产。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轻易突破“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另外,对于涉案财物的权属与处置,实践中要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进而适用不同证据规则。但是,从理论上讲无法参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采用高度可能性标准,这在理论、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

  

  陈禹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也是理论界长期探讨的一个重要议题。我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到没收违法所得的特定历史背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违法所得处置问题上优势证据标准不能类推适用,这是第一个大前提。同时,我也比较认同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死刑案件和一般案件中还是要有所区分。目前,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要求也是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是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往往会根据个案情况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之下做一定的实际处置,充分利用现有规定中可以追缴的情形,进行有意识的引导和查证。

  

  林植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七支队副支队长

  公安机关在涉案财产处置中的职责是明确涉案财产的权属以及流向。在实践中通常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证据标准与保全措施间的矛盾,比如,非法集资类案件案情复杂、侦查过程持续时间长,如果在前期不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待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后,资产极大可能已经被转移不复存在。二是资产权属复杂与保全措施的矛盾,例如嫌疑人投资购买了一块土地,占有该土地30%的份额,但在实践操作中不存在查封30%的土地使用权,如果不查封极易造成资产流失,如果全部查封必然会面临其他使用权人的质疑或者甚至引发信访,极大增加了工作难度。

  

  庄绪龙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证明或者证据标准问题,我认同前面三位专家的观点。刚才,李庭长讲到有组织犯罪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证据标准,但是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很难突破较高的证明标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即便在理论上采取了高规格的证明标准,但是司法实践中某些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办理并没有明显差别,远没有达到死刑案件的高标准。不过,实践操作中根据案件财产的情况、属性,灵活把握证据规则是可以被允许的。对于林植的发言,我有三点思考:一是与案件完全无关的财产,公安机关由于侦查效率将其查扣冻,此时权利人提出质疑,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二是如果与案件有关,但是不影响案件的推进,应当妥善保管、处置此类财产。三是对权属关系复杂的财产需慎重,保全措施不应伤及无辜第三者的利益,否则必然遭受信访压力。

  

  黄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在证据标准的适用上,我认为应该在两个层面进行区分。对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权属问题,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可。但在刑事涉案财物与犯罪的实质联系上,其属于涉案财物处置与定罪量刑的重叠地带,应当采用较高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如涉案物品是否为犯罪工具是证明犯罪不可或缺的环节,只有查证属实才能完成犯罪指控,最终确认为犯罪工具的才能考虑予以刑事没收。

  

  本期召集人 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上海检察机关银行保险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召集人

  在很多情况下,涉案资产会经过动态转化或者混同,流入正常的交易市场,这不可避免地涉及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面临追赃挽损与保护正常市场主体权利和经营秩序的平衡问题,涉及到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交叉。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金融犯罪中,也存在于大量的经济犯罪中,下面请各位嘉宾谈谈如何做到既最大化追赃挽损,同时又保护好正常的经营秩序?

  

  

  陈禹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追赃挽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涉及到市场经营,是一个刑民交叉问题,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无论是案件办理还是涉案赃款物处置都需要运用交叉的思维,采用市场化的处置方式。第一,要保证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追赃挽损的最大化。第二,要重视第三人的利益,厘清权属、查明是否涉及到第三方利益,为法院的判决奠定基础。例如在电信诈骗类、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冻结账户、股权等,可能影响到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但在冻结行为发生时承办人可能并没有厘清权属、查明是否属于涉案资产,这时候应该充分重视利害关系第三人的申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甄别。

  

  李长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追赃挽损与保护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难题时常发生。例如,犯罪嫌疑人用涉案钱款购买了公司的股权,这家公司正处于正常经营且计划上市的阶段,目前属于A轮投资,接下来还有B轮、C轮。如果办案人员根据资金流向冻结了股权,就会导致其他投资人不敢继续投资,此时如果不采取任何解决措施,这家公司就面临倒闭的风险,而被冻结的股权也会变得分文不值,这种问题一定要妥善处置。对于刑民交叉的问题,涉及到价值评判、利益平衡。例如优先受让权的保护问题,2019年两高一部规定明确了优先受让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践中并不是这么简单的问题。优先受让权一旦被保护就全有,不被保护就全无,那么是否可以考虑解决这种全有和全无的问题,有些优先受让权的效力虽然无法被完全否定,但是有一些瑕疵时,能否考虑不完全保护或者只保护其中一部分。

  

  庄绪龙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在集资犯罪领域,为了给先入场的集资参与人高额的投资回报,必然需要通过投资的方式获取利益。投资过程中必然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各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并不因案件办理而中断,而会一直持续。在兼顾追赃挽损最大化以及经济发展秩序的问题上我有几点思考:第一,如果涉案财物是赃物,它就有被追查到的现实可能性,但是如果赃物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实践中很难做到民法理论界的观点“赃物无法被善意取得”而去追赃,因为赃物也是财产,需要流通以及被使用,即便追回很有可能价值大幅贬损、不复原状,只能采取债权化的处理方式规避这个问题。第二,如果涉案财物是赃款,当受让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这是赃款,此时应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由犯罪嫌疑人而非善意第三人承担退赃责任;当受让人是恶意的,即明知赃款,即便用于合法经营,在定性上可能涉嫌洗钱或掩饰隐瞒,此时恶意受让人与犯罪嫌疑人应当共同承担退赃退赔责任。第三,关于今天重点讨论的经营性投资问题,我认为不宜轻易人为中断经营增值过程,否则会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不利于实现追赃挽损最大化。应当采取债权化的处置方案,先确立集资参与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厘清犯罪嫌疑人需偿还每一位投资人的债务金额,再通过持续性的经营性收益偿还债务。总之,通过开放式、建设性的柔性手段,才能实现追赃挽损最佳效果。

  

  三、未来之路:健全完善追赃挽损机制的路径展望

  

  本期召集人 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上海检察机关银行保险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召集人

  为更好应对和解决涉案财物处置和追赃挽损工作中的难点堵点,接下来请各位嘉宾从完善机制和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的角度,分享一些建议和方法。

  

  林植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七支队副支队长

  我谈四方面建议:第一,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互相配合,完善重大疑难复杂金融犯罪案件听取意见和联合督办机制,避免等到法院审判或者处理阶段再进行会商,特别是针对需要提前处置的财产。第二,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有必要引入投资人代表,对于已经预判到要贬值的财物,在各方都认可的情况下再进行提前处置,这也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第三,可以引入破产程序,涉案财物处置本身具有很强的民商事法律属性,破产清算既涉及财物权属的司法裁判,又能合并解决涉案财物在被害人(投资人)中按比例分配的刑事执行问题,是一条可行的路径。第四,可以引入社会救助力量,针对投资受损群体特别是生活确实有急迫困难,信访矛盾突出的情况,通过社会救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缓解。

  

  黄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我从构建涉案财物专门化的庭审环节谈一些想法。我国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过往依附在定罪量刑审判程序之下,未能成为独立的司法证明议题。当然,这与我国刑事规范中的涉案财物具有天然的证据属性及定罪量刑存在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但是,二者在本质上仍是两个司法议题,在证据收集、证据证明上有着不同的要求。设立涉案财物专门化的庭审环节,可以矫正过往涉案财物处置财产权保障不充分、事实查明不全面、相关裁判认可度低的问题。对涉案财物处置进行诉讼化改造,需要调整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与法院审判职能的履行,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诉讼化的事实查明等规范。简单来讲,在涉案财物权属有争议之时,应在定罪量刑程序之后,专门开启涉案财物处置调查程序,经过举证、质证与辩论,对涉案财物处置和定罪量刑一并判决。在涉案财物处置极其繁杂,将导致刑事判决过分延迟时,可在刑事判决之后,加入民商事法官对涉案财物的权属进行司法审理,就涉案财物处置另行裁判。

  

  陈禹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在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的大背景下,我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第一,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全流程引导,将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列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重要内容,将涉案财物处置事项列为捕后引导侦查的重要内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证据,查明涉案财物与违法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第二,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更多能够实现涉案资产保值增值的创新探索,比如账户代管、房租代收、债务处理等管理工作及易贬损资产变现、股权转让等处分工作,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三,要更好地在法庭上履行公诉职责,做好涉案财物处置的证据出示、法庭意见发表和法庭辩论工作。涉案财物处置更多地涉及民商事法律,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应做好相应的法律规范储备。

  

  李长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强化刑事涉案财物公诉职责是司法机关需要共同推进的一项重大议题。刚才几位嘉宾的建议我都非常赞同。首先,检察机关加强引导,包括协同公安机关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做好涉案财物证据权属关系的收集、充分挖掘涉案财物线索、查明资金去向。其次,上海高院关于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指引中规定,在法院立案审查中,检察机关提供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信息、受损群众信息和涉案财物信息三张清单,尤其是检察机关全面、规范、全要素地制作涉案财物清单,对于法院后续的财产处置至关重要。最后,在做好前面这些工作的基础之上,公诉机关对每一个涉案财物提出处理意见。

  

  庄绪龙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我认为可以从三个维度完善涉案财物的处置路径。一是加强基础理论研究,解决前提性、渊源性的基础困境。包括对涉案财物的范围、主从犯退赃范围、承诺代为退赃退赔反悔问题,犯罪工具、犯罪成本扣除等实体性前提,以及刚才提到的破产化思路、资产管理人等问题的研究,在理论层面统一思想认识,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根基性工作。二是将科技、智慧司法手段应用到追赃挽损工作中,用以应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数量庞大的被害人、投资人群体和巨额资金。三是在前面两个基础上,考虑在北京、上海率先开展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规范化流程编制的试点工作,强化该项工作的制度供给和机制保障。

  

  牟莉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再从涉案资产先行处置的角度谈三点建议。首先,涉案资产先行处置必须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涉案资产先行处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开展。二是必要性原则,虽然对于特殊类型的资产有必要开展先行处置,但涉案财物处置的时间节点仍然应以诉讼终结后为原则,以先行处置为例外。三是正当性原则,在开展处置工作时,不仅要对资产的证据价值进行研判,还应当充分尊重被害人、投资人的意愿以及保证与资产相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适度性原则,先行处置行为不能超越“程序性”处置的范畴进行实体性分配,先行处置所得钱款待诉讼终结后由法院统一分配为宜。其次,开展涉案资产先行处置必须建立在全面厘清资产的基础上。在涉案资产种类繁多的情况下,需要针对不同属性的资产进行分类,根据资产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处置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资产处置工作,以此达到最优的资产处置效果。最后,希望通过实践探索和研究论证来推动立法,针对涉案资产先行处置的范围、启动程序、参与主体、具体措施及救济途径做出具体规定,从而满足司法办案及挽回损失的切实需求,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次生社会风险。

  

  本期召集人 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上海检察机关银行保险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召集人

  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本次沙龙深刻剖析了涉众型金融犯罪追赃挽损工作的现实困境与多方成因,多角度分析了其中的法理问题、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创新性提出了解决对策和完善路径。涉案财物处置和追赃挽损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法治获得感,希望各位同仁能够坚持政治建设引领业务质效,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优化司法理念、强化协同合力、依法能动履职,将经济金融犯罪案件质效持续做优做强。

  

  文稿整理:虹口区检察院 乔慧 孟越阳

  上海市检察院 纪佳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

  第五十条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七条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应当视为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九、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经济金融检察系列回顾

  

  筑牢“反诈”铜墙铁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与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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