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拉手”搞虚假仲裁的小动作,这种套路可不行!
发布时间:2024-03-02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闵行检察
畅通“检仲”工作衔接
防范和惩治虚假仲裁
涉虚假劳动争议案件
2023年11月,根据防范“虚假仲裁”检仲合作相关机制,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向闵行区检察院通报一起涉虚假劳动争议案件线索。该案劳动者是某公司总经理,任职三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年薪、提成等奖金,但由于疫情等原因,三年来没有获得任何工资报酬,要求公司支付三年工资260万元及提成50万元。
劳动者
“我们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出具调解书。”
闵行区检察院立即指派专人初步审查,对劳动者的职务、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涉诉案件工资发放情况等开展重点调查后,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分析研判,认为该案金额较大,劳动者在3年内未曾向用人单位主张不符合常理,且该用人单位涉诉案件较多,在该案庭审中未作抗辩即同意劳动者的全部请求,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存在“手拉手”的可能性,遂将讨论结果反馈至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综合区检察院的意见以及该院内部讨论意见,决定不予出具调解书,且不支持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闵行区检察院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以该案线索为契机,进一步研究探讨,深化联动合作机制,就提前介入劳动仲裁活动联合制定《防范“虚假仲裁”仲检合作工作流程》,明确联络人、“虚假仲裁”范围、调解受理和仲裁审理阶段的工作流程、归档要求等内容,建立常态化工作对接模式,通过提供线索、会商研判、共商决策,加强对虚假仲裁的预防监督,探索对虚假仲裁行为人的处罚的进一步细化,推动检仲双方在办理虚假仲裁案件中的协作配合。
接下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SRPljX8EQNJe55xw_0fBg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热门资讯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最新加入
- 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式友...24-11-25
- 乌兰牧骑,永远在路上24-11-24
- 番禺检察:“邻里检察”把...24-11-24
- 淬炼本领铸警魂 规范履职...24-11-24
- 赤坎检察:80余万元环保...24-11-24
- 全省检察机关荣获6项奖项24-11-24
- 利剑护蕾|在现场!这样普...24-11-24
- 检察日报:打官司走不通,...24-11-24
- 进一步打响北疆文化品牌 ...2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