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写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来源 | 浦东检察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既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也包括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反向衔接提出明确要求,“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涉外定牌加工模式下的
侵权行为
2015年,柯某某与妻子高某某注册了K企业,专门从事各类品牌包具的生产加工生意。2016年4月起,K企业接受委托,生产“FILA”品牌包具并出口日本销售。国内加工方接收境外权利人委托,按照委托方要求加工产品,后全部交付境外并在境外销售的行为,属于定牌加工。K企业受委托生产“FILA”品牌包具是典型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
包具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有损耗,那些检测不合格的瑕疵品被称为“尾单”。自2021年1月起,柯某某和妻子高某某,在未经“FILA”商标权利人许可下,将K企业生产的带有“FILA”等商标的尾单包具,在其二人注册的淘宝店内销售,“赚点外快”。2021年10月,当商标权利人发现这一情况之后,选择了报警。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后,由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以下简称“张江院”)办理。承办检察官戴丽认为,柯某某、高某某未经“FILA”商标的权利人授权,擅自将其瑕疵尾单在网店上公开对不特定人销售,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经审计,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两人名下网店内销售假冒“FILA”注册商标的包具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
同时,检察机关考虑到,柯某某、高某某将经授权生产后剩余的尾单在境内销售,与一般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模式有所不同,犯罪情节较轻。两人又是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向权利人赔偿人民币15万元,权利人表示谅解。在召开公开听证会后,检察机关依法对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做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
写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柯、高二人虽然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他们的行为确实是侵权行为。”检察官表示,如果对他们既“不刑”也“不罚”,显然有违公平。于是,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作用便体现出来了。
“在办案中,我们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需要移送行政机关。但实践中,我们发现衔接过程中还是有不通畅之处。”张江院负责人表示:“其实也很好理解。刑事司法、行政执法是两个领域,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体现在办案思路、证据认定规格、处罚主体、案件管辖等许多方面。当办理这起侵权案件时,我们对打通知识产权案件行刑反向衔接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检察官发现,一些涉案人员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被判处刑罚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行政机关时,往往因为距离案发时间较长,部分证据已经灭失,不利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办理该案过程中,在研判整体案情与两名涉案人员的犯罪情节后,张江院决定在案件审查阶段,就将案件线索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办案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行政处罚所需的证据认定规格。“这样一来,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检察环节结束、行政机关接手之后,又要重新收集证据、甚至收集不到证据的情况发生。”张江院负责人表示。
对具体案情研判之后,将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前移”。知识产权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更多角度、更全面地收集证据、开展补充侦查,便于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机关后,能顺利给予行政处罚。
基于前期的顺利沟通,针对柯某某、高某某一案,浦东新区检察院向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并将线索和证据一并移送。与此同时,检察官也没有一送了之,而是继续对案件跟踪监督。由于此案涉及到涉外定牌加工商业模式下,加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擅自通过销售尾货侵犯商标专用权这一侵权行为模式,浦东新区检察院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多次召开研讨会,重点讨论了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性质、商标地域性原则适用、独占许可制度等。
2023年10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对柯某某作出罚款1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个案做实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打造了双向协作的知识产权治理机制,一同写好了不起诉之后的“后半篇文章”。
“这也是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表现。”张江院负责人表示。随着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实践基地正式揭牌成立,检察机关将携手行政机关、各类企业,依托这个新平台,充分研判疑难复杂案件,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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