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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 落实《长江保护法》,检察机关打出组合拳

发布时间:2024-03-02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月28日,为保持长江禁捕水域及临近水域高压严管态势,维护禁渔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受邀与上海海警局、上海市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随渔政执法船联合检查长江禁捕水域,并就打击非法捕捞“行刑衔接”等有关工作开展交流,对联合推动长江禁捕工作做优、进一步强化打击长江流域犯罪行为执法司法联动形成了共识。

  

  

  

2月29日,两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将庭审地点设立在村委会,上海铁检院出庭支持公诉,河长办、林业部门、当地干部和村民一同观摩了庭审。

  

  

  

  该案中,被告人翁某为满足口腹之欲,在明知国家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在金山区漕泾镇(属于禁猎区)架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其猎获的短耳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灰头鹀、三道眉草鹀、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涉案鸟类共价值15900元。

  另一起案件中,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被告人方某和曹某于2023年3月9日23时许,相约一同前往金山区枫泾镇某水域各自驾船使用蓄电池、逆变器、网兜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方某电击捕捞水产品40.86公斤,曹某电击捕捞水产品37.86公斤。

  法院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决被告翁某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59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五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又十五日;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被告曹某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27064.4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经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方某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1000元,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履行六十九天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替代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27814.72元,由协执单位金山区司法局管理和指导。如未履行上述生态环境公益劳动,则仍应承担相应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国家通过划分禁猎区、确定禁猎期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保护。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食用,不仅容易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隐患,更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危害到整个生态链……”

  “禁渔期内的电捕行为不仅会导致过电水域鱼类伤亡,对成鱼、幼鱼、仔稚鱼及鱼卵等不同生活史阶段的渔业资源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也会导致鱼类饵料资源减少,形成渔业资源局部的‘荒漠化’,从而影响水生生物群落,严重破坏水生生态系统……”

  庭审现场

  承办检察官指出非法狩猎

  非法捕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庭审结束后,上海铁检院结合案情,开展了主题为“依法保‘沪’野生动物,共建和谐生态家园”的普法宣传活动,呼吁大家爱护生态环境,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现场旁听庭审的群众表示:“金山区生态环境好,渔业、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很早之前部分地区有食用熏拉丝的陋习,所以树立良好的生态保护理念非常重要。以前只在电视上看过庭审,这次身临其境感受庭审过程,既感震撼,又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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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上海铁检院共受理审查起诉长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390余人。此次,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三周年之际,上海铁检院打出了“行政+侦查+检察+审判”生态保护组合拳,为长江口生态保护进一步贡献检察力量,让保护长江生态绿色发展理念更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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