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类案监督推动民事检察提质增效
长期以来,民事检察以个案监督为主,即“发现一件,解决一件”,这种监督方式虽然能够实现个案公正,但不能解决民事诉讼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深层次社会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并指出“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完善案卷调阅制度。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笔者认为,民事检察应突破传统,转变监督思路,从“个案办理”延伸到“类案治理”,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影响一片”的效果。
一、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界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界定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内涵。首先,从监督范围来看,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包括对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其次,从监督对象来看,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是对一定数量的个案所集中反映出的普遍性违法问题进行的监督,包括对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同类错误、同类违法行为的监督,这些普遍性违法问题既可以针对实体问题,也可以涉及程序问题。再次,从监督手段来看,民事检察类案监督需要通过提出检察建议行使监督职能。
综上,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一定数量的民事个案所反映出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从而实现规范司法活动、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种检察监督方式。
二、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价值
促进法制统一,规范司法行为。法制统一,既是对立法的要求,更是对司法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规范理解以及自由裁量权的把握有所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审查类案,针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不一致、裁量权失当、司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进而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拓展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效率。在司法实践中,个案监督的作用毋庸置疑,但对于一些已经终审,审判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却不影响实体裁判结果的案件,采取个案纠正已无实际意义。此时,检察机关应当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法院在一定时期内是否存在类似普遍性、共性问题,或者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从而进行类案监督,督促法院及时纠正,预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此外,对于法院存在的违法送达、庭审程序瑕疵等问题,如果按照一案一监督的方式,不仅降低监督效率,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影响监督权威。对此,有必要开展类案监督,即透过瑕疵表象,剖析背后症结,找准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帮助法院从源头治理此类问题,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推动社会治理,防范化解风险。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过程中,透过类案发现背后存在的有关部门职能、监管等制度层面的缺失,以此为切入点,溯源其中存在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敦促其开展整治。此举可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同时,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真正实现以“检察之治”有效推进“社会之治”。
三、依法能动履职,有序推进民事检察类案监督
树立类案监督意识,提升类案监督能力。转变监督理念,强化类案监督意识,拓宽监督视野。民事检察干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改变碎片化监督状态,努力提高发现类案监督线索的意识和敏感性,及时发现个案问题背后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与此同时,坚持精准监督,杜绝片面追求监督数量而忽视办案质量的粗放式办案模式。2023年,辽宁省沈阳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围绕涉虚假诉讼案件审查不严谨、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违法等情形,提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79件,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全部采纳,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收集有效监督线索。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进一步开发检索平台,为发现有效线索创造条件。2023年,沈阳市检察院在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公民代理违法问题,利用大数据平台进行排查后,向沈阳市中级法院发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有效规范了公民代理现象,并分割出违规信访行为。
构建一体化办案机制,提高类案监督成案率。一是实现线索共享。以沈阳为例,基层检察院对于发现的类型化问题线索,上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定期发布,实现类案监督线索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共享与跨院移送。二是统筹案件办理。市检察院及时进行研判,提炼出有价值的线索,适时组建类案监督办案团队,主导案件办理,形成监督合力。2023年,沈阳市检察机关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共办理案件73件,有力推动了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更上一层楼。
借助“外脑”,实现类案精准监督。建立专家人才库,对于类案监督中出现的专业性较强的疑难复杂问题,组织专家论证,突破办案瓶颈,拓宽监督视角,提高司法判断力。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普遍存在的违法情形,召开听证会,邀请专家担任听证员,以人民群众可知、可触、可信的方式处理好疑难复杂问题。沈阳市检察院于2021年起,聘请20位高校学者、行业专业人士等担任民事检察咨询专家,几年来,包括类案监督在内,共有78件案件提交专家讨论,召开听证会百余次。
做好调研分析,探索积累有益经验。在办理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调研。找出类案监督中存在的短板,总结类案监督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建立区域内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数据库。撰写典型案例,并发挥其引领作用。适时出台区域内规范性文件,规范本地区线索管理、调查核实权运用等类案监督重点工作,确保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走深走实。
加强与法院、其他行政机关形成良性互动,确保类案监督取得实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实现监督与支持并重。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要与法院建立日常交流工作机制,对于类案监督中的个别分歧问题等,召开研讨会,共同推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此外,强化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沟通,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最大程度消除分歧,达成共识,促进类案监督检察建议见真章、出实效。
(作者系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2/t20240228_6453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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