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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能动行使不起诉权促进轻罪治理

发布时间:2024-03-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提升犯罪治理效能,需要检察机关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自觉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将司法办案融入国家治理大局,从社会治理视域审视刑事司法功能,通过“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实现标本兼治。

  依法能动行使不起诉权促进轻罪治理

  

  孙本雄

  

  张晶晶

  □当前,轻罪治理是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提升犯罪治理效能,关键在于改变与犯罪态势不相适应的治理方式,提升犯罪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因此,应从国家治理大局出发,推进以教育和矫正为特点的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从目前刑事法律的规定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为检察机关参与轻罪治理、提升轻罪治理效能提供了重要的职权和规范依据。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占比持续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指数不断上升。毫无疑问,我国以刑事司法为核心的犯罪治理方式取得了良好绩效。当前,轻罪治理是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提升犯罪治理效能,关键在于改变与犯罪态势不相适应的治理方式,提升犯罪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因此,应从国家治理大局出发,推进以教育和矫正为特点的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轻罪治理效能提升期待彰显检察担当

  提升犯罪治理效能,需要检察机关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自觉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将司法办案融入国家治理大局,从社会治理视域审视刑事司法功能,通过“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实现标本兼治。

  首先,检察工作承上启下的职能特点决定以检察担当助力轻罪治理的必然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其审查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具有程序主导和审前过滤功能,应自觉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把轻罪检察工作自觉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大局,借助前承侦查、后启审判的“程序中枢”作用,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优势,引导侦查机关繁简分流、分层打击,提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适用比例,逐步建立“重罪惩治与轻罪治理并重”“轻重有别、区别对待”的程序治理体系,在高质效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中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次,犯罪治理的复杂性要求检察机关主动履行检察职能,提升犯罪治理效能。轻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单纯依靠单一部门展开,有赖于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广泛参与。在以民主政治为基本政治框架的现代社会中,推进依法治理,以法治手段引导、规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行为,才能确保治理效率和效能。检察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也肩负着规训罪犯、保障人权的使命,应当注重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以融入式、穿透式、跟进式监督,强化一体履职推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发力,在以法之力凝聚社会合力开展轻罪治理,推动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中贡献检察力量。

  最后,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目标要求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参与轻罪治理。轻罪治理的目标不是单纯为了实现对轻罪的打击,而是要从轻罪治理的观念出发,从关注行为向关注行为人转变,用更加理性、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刑事案件,最大限度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重点在于强化刑事司法的合作、教育功能,即在追诉轻罪的过程中,借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轻罪犯罪行为人积极悔改,修复被犯罪行为所损害的社会关系,在减少社会对抗的同时,传递司法善意、促进社会治理。

  提升犯罪治理效能检察机关大有可为

  轻罪治理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只有实体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才有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权力;对于拒不认罪、拒不悔改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应提起公诉,而不能在检察环节通过不起诉的方式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轻罪案件,也应始终坚持宽中有严、以严济宽,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从目前刑事法律的规定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为检察机关参与轻罪治理、提升轻罪治理效能提供了重要的职权和规范依据。

  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行为人存在认罪认罚、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没有必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作出不起诉处理。但应注意到,上述两个条文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检察机关不能仅依据该规定,将符合相关犯罪条件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是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程序上规范不起诉权行使。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规定为检察机关能动参与轻罪治理提供了直接的规范依据。但该规定的内容应与刑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理解。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刑法第37条规定为基础,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对于轻罪案件,检察机关认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通过刑罚适用的方式实现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仍需通过定罪免刑方式实现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刑事政策的要求,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这为检察机关把握轻罪治理的标准和尺度提供了直接参照。

  综上,刑事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广泛而规范的轻罪不起诉职权,检察机关可通过不起诉裁量权行使的方式参与轻罪治理。检察机关认为轻罪案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行为人认罪悔罪、认罪认罚的,可通过不起诉方式提前终结刑事诉讼程序,提升刑事诉讼效率。这种依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轻罪治理措施,不仅能促使检察权行使更为能动,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改恶从善。

  以高质效不起诉权行使提升轻罪治理效能

  检察环节以不起诉方式对案件作出处理,应当注重质效提升,确保轻罪案件的检察处理以高质效不起诉权的行使为基础。

  一是解放思想,强化理念指引。轻罪治理的目的重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恢复社会秩序。因此,要将不起诉权运用与犯罪治理现代化结合,在理念上突出轻、快、宽,通过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实现轻罪案件处理的良好效果。

  二是改进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制约。不起诉权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能提升犯罪治理效能,用之不当则违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事司法初衷。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在保障不起诉权公正行使的同时,强化监督,才能最大限度保障不起诉权的行使不走样、不滥用。应立足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基本要求,遵循自愿、公平、法理情相统一这三项原则,强化全方位监督,确保不起诉权依法公正行使。

  三是做实做细不起诉“后半篇文章”。轻罪案件酌定不起诉,并非意味着“一放了之”,而是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制发检察建议,构建社会服务考察机制,促使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转化为对公共利益的修复,强化教育、预防作用,确保责任主义原则得到贯彻落实的同时,维护刑法的行为指引功能。

  四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轻罪治理是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先导,尤其在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当下,更是如此。提升轻罪治理效能事实上就是要以提升刑事诉讼制度效能为目标导向。要本着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原则,参考借鉴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模式,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人本主义立场出发,通过完善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积极推行以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核心的轻罪治理,以高质效办案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作者分别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2/t20240228_6452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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