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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高的土壤修复费

发布时间:2024-02-2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最后一笔资金145.44万元已入账。”前不久,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某区管国企负责人在该区追赃挽损小组会议上,通报了涉及该国企土壤修复项目的最新追赃挽损情况。

  此前,天宁区纪委监委对这家国有企业原总经理郭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到案后,郭某某很快交代了其收受170余万元贿赂的事实,但对另一涉嫌重大权钱交易的问题线索却“三缄其口”。

  调查组随即从郭某某的日常交往中寻求突破。经过调查发现,郭某某与当地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交往频繁。

  “我和李某只是朋友关系,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面对询问,郭某某坚决否认。调查组也未发现郭某某、李某个人的银行账户间存在异常。

  调查组将重点转移到李某所在的公司上来,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成立3年来累计营业额仅百余万元,却在2021年承接了该国企下属子公司直接发包的两个土壤修复项目,总价达2亿元。

  由于该公司承接土壤修复项目的时间与郭某某担任该国企总经理的时间高度重合。调查组将案件突破重点转向两个土壤修复项目。工作人员随即咨询了土壤修复专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将涉及项目的土壤调查、修复方案编制、编标造价、项目审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等环节进行逐项研究,发现了一个异常情况。2018年该国企实施的土壤修复项目中污染水处理子项目的单价是200元/立方米,但是2021年却与报价348.6元/立方米的李某的公司合作,“涨价”幅度竟然达到了74.3%。

  面对调查组人员从海量数据中筛选出的证据,郭某某只能如实交代。原来,在项目发包前,李某向郭某某许诺将部分虚增工程造价的获利分给郭某某。在利益的驱使下,郭某某将污染水处置、污染土处置、微负压大棚等子项目全部交给了李某的公司。经查,郭某某与李某合谋以虚增工程造价的形式套取公款,涉嫌贪污3800余万元,其中至案发既遂2500余万元。

  目前,郭某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5万元。李某因犯贪污罪被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区纪委监委联合区审计局、区国资办等部门建立联合追赃挽损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对涉案环境修复项目39个分包工程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推动第三方审计公司对涉案的土壤修复项目重新计算工程造价。在依法依规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该国有企业与分包单位分别签订新增协议5份、补充协议4份,终止、废除合同5份,最大限度挽回国有资产损失。截至目前,涉及土壤修复项目的追赃挽损款已全部追回。(通讯员 韩晓虎)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2/t20240223_15974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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