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三年制造交通事故五十六起
□ 记者 潘从武
□ 通讯员 贺雨萌
旧“伤”没好,又添新“伤”,一辆“伤痕累累”的出租车,在3年多的时间里发生了56起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现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均为对方全责,出租车司机刘某也成为当地各大保险公司理赔员口中的“名人”。如此频繁的事故,背后是否有蹊跷?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从丁某处购得出租车,独自驾驶该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范围内营运。然而,刘某作为出租车司机,仅仅3年多的时间,就先后发生了56起交通事故,且这些事故中,刘某均无责任,对方驾驶人系全部责任。2022年9月,公安机关在对克拉玛依各保险公司走访过程中,发现刘某如此高频且反常的情况,遂开展调查工作。2023年1月,刘某因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3年7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驾驶出租车的3年多时间里,利用道路交通法规中的拐弯让直行这一“路权优先”原则,先后趁56名受害人的车辆欲变道、转弯、掉头时故意不减速或加速,造成对方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变道碰擦车辆,交警部门在现场勘查中只能凭借现场状况认定受害人违反让行原则、变道应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先后获得受害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费用10万余元。同时,证据显示,刘某在交警部门处理或受害人快速“赔偿”后,自己购买汽车配件至私人修理厂简单维修或几次事故后再维修。故被告人刘某不仅有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而且还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被告人刘某驾驶出租车多次制造“交通事故”危害正常的交通秩序,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在量刑时应予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向56名受害人退赔赃款10万余元;禁止被告人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出租车驾驶员职业5年。
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2/t20240208_15949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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