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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海云出席二审法庭依法履职

发布时间:2024-02-19 来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4年2月4日,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海云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曲某某故意杀人、重婚、盗窃案二审法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郭保振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裁定支持检察机关出庭意见,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曲某某的死刑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曲某某因母亲与被害人王某录有不正当关系并长期同居,对王某录怀恨在心,多次找到其妻兄丁某顺、堂叔丁某良(均已判刑)预谋杀害王某录,许诺作案后给予报酬。1991年三人采取对王某录家房屋实施爆炸的方式杀人,未果后,又强行闯入王某录家中,将正在吃饭的王某录掐死。因王某录女儿王小某(殁年9岁)哭叫,三人恐罪行败露,又将王小某杀害,并将二被害人尸体抛入机井后潜逃。潜逃期间,曲某某化名乔某喜与他人结婚。一审判决以曲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曲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鉴于该案距案发时间30余年、犯罪事实多、证据矛盾点多、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王海云副检察长受理该案后,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提审了上诉人曲某某,并针对争议焦点拟定了详实的出庭预案。庭审中,王海云副检察长对上诉人曲某某进行了针对性的讯问,围绕案件焦点进行示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并结合本案开展法庭教育。经合议庭评议,并远程报请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全部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曲某某的死刑判决。

  “今天的庭审让我印象深刻,检察官代表国家出庭履职,有理有据,依法规范。开展法庭教育,既警示犯罪,又通过以案释法,起到了很好的普法教育作用。特别是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带头出庭办案,为带动提升每一名检察官的业务能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参加庭审观摩的省人大代表、南阳市律师协会监事长韦苏滨颇有感触地说。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jczc/jcyw/202402/t20240218_62999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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