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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示范,推进“行政+检察”走深走实

发布时间:2024-02-19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奉贤检察


  “明白了,我愿意接受处罚。这次我很后悔,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了。”被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倪某诚恳说道。

  

  检察机关落实双向衔接一体化办案,依法能动履职,最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采纳检察意见,近日对倪某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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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偷电

  虽被不起诉仍要承担行政责任

  2023年7月25日至8月25日,倪某在本市奉贤区南奉公路一处集装箱简易房外,违规私拉电线,擅自引入电源用于空调、电磁炉等生活用电设施,涉案总价值人民币6900余元,违约金人民币2万余元。

  

  2023年10月17日,倪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至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力,数额较大,确已触犯刑法。鉴于倪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其无前科劣迹,并全部补缴了涉案款,奉贤区检察院考虑对倪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免于处罚。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规定,将本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根据之前的办案经验,刑事案件当事人在被不起诉后,对于仍需接受行政处罚可能存在一定抵触情绪。”为此,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列席了倪某盗窃案不起诉听证会,当面向其送达《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罚告知书》。

  

  “虽然免于刑事责任,但你擅自引入电源的行为确实扰乱了用电秩序,仍会被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检察官就倪某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开展释法说理,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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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意见跨层级提出

  实现行刑反向衔接闭环管理

  倪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电力设施,并未危害电力安全运行,其行政处罚不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作出,那么应由哪个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呢?

  

  经调查核实,行政检察部门认为,倪某擅自引入电源,扰乱了用电秩序,属于工业领域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等规定,应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作为市级行政机关的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具有行政监管职责,对本案具有行政处罚权。

  

  按照一体化办案要求,奉贤区检察院立即请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11月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与市经信委政策法规处、执法稽查处和电力监察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就检察机关拟制发的检察意见内容充分沟通,双方就检察意见的衔接等工作达成共识。2023年11月7日,奉贤区检察院制作检察意见书,报上海市检察院审核并转送市经信委。

  

  2024 年1月3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倪某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中,检察机关不仅重视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的线索移送共享,还要持续跟进监督行政机关对不起诉案件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情况。

  

  为确保行政处罚顺利执行,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参与公开听证、行政处罚告知等形式向被不起诉人释法说理,在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同时,完善行刑反向衔接闭环管理,确保罚当其错、不枉不纵。

  

  据悉,本案系上海首例经信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执法案件。以此案为契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深化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加强重大、疑难案件的沟通会商,打破信息孤岛、促进融合共享,形成“行政+检察”良性互动机制,推动行刑衔接工作走深走实,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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