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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异地行刑反向衔接难,看这起侵犯著作权案如何由“不刑”转“行”

发布时间:2024-02-19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静安检察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移送至相关行政机关,避免出现“不刑不罚”。同区域内行刑衔接只是反向衔接的一种常规形态,若违法行为发生在异地,需要由异地的行政机关予以处罚时,检察机关该如何打通区域限制,开展反向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意见后,又该如何跟踪督促异地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确保处罚能衔接、真落地?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在对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积极探索涉案犯罪工具罚没的异地协作机制,破解异地行刑反向衔接难题,顺利实现由异地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01

  “我不知道卖盗版音乐后果这么严重,

  还构成犯罪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0年年末,陈某某在浏览购物网站时,发现有些店家在售卖车载音乐且销量还不错,恰巧自己刚离职,手头拮据,便想着能不能也开一家网店卖车载音乐赚外快。说干就干,陈某某先从线上多个店铺购买了多份车载音乐,之后将这些车载音乐全部整合到网盘中,再注册网店以发送网盘链接及提取码的形式对外销售车载音乐。陈某某称自己卖的车载音乐既没有取得音乐作品制作人的许可,又没有向词曲作者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费。

  

  2022年11月8日,陈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侦查人员抓获,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查明,陈某某于2020年起注册运营名为“某某潮流音社”的网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提供网盘链接及提取码的形式对外复制、发行音乐作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

  

  02

  检察官认真听取辩解

  针对交易数量“2”引导补充侦查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3年9月13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由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办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案后,对其侵犯音乐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发行行为供认不讳,但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提出异议,称应当要扣除其网店刷单的金额。

  

  这时,一个异常数字“2”引起承办检察官的注意。检察官在核对销售金额时,发现陈某某网店销售记录中存在交易数量为2的订单记录,但其出售的车载音乐为虚拟商品且整合在一个链接中,买家购买后通过网盘链接提取全部音源保存至本人的网盘中即可,没有必要一次性购买2份。这是否表明犯罪嫌疑人提及店铺刷单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为查清全案事实,准确认定陈某某销售金额,检察官带着疑问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调取陈某某银行流水记录,通过进一步讯问陈某某并让其一一指认,表明购买数量为2的订单全部是刷单。经审计,扣除刷单金额,最终认定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5万余元。同时,综合全案事实、犯罪情节等,检察官认为陈某某销售金额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03

  探索异地行刑反向衔接

  确保“不刑”转“行”真落地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即使陈某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仍有必要移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知产办检察官发现陈某某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地在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这意味着此次行刑反向衔接涉及两省。那么如何打破区域限制,确保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顺利衔接,厘清行政权和检察权边界,做到“到位不越位”?

  为此,知产办积极探索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一方面探索依职权与当事人主动相结合的模式,顺利启动衔接程序。知产办主动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大田县文旅局”)联系,告知陈某某存在侵权行为。同时,还要求侵权人陈某某主动至大田县文旅局交代其售卖盗版音乐的事实;另一方面通过充分沟通会商,打破程序流转的区域壁垒。在确定大田县文旅局受理线索的情况下,知产办多次就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刑事司法中销售金额认定与扣除等内容进行沟通、协商,在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确保检察意见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2023年10月20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于同日向大田县文旅局提出检察意见,请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陈某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04

  破解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执行难

  确保转“行”落实更有力

  图片来源于网络

  行刑反向衔接不是制发一纸检察意见即可,更要跟踪督促行政机关,确保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尽快落实到位。

  

  在向大田县文旅局制发检察意见后,知产办对检察意见落实情况予以持续监督。此时,大田文旅局提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对陈某某侵权行为要作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工具、设备的行政处罚。为保障异地涉案财物罚没执行顺利衔接,知产办迅速与静安公安分局、大田县文旅局商议,根据刑事诉讼程序中处理涉案财物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著作权法规定,三方联动协作,最终罚没陈某某用于犯罪的台式电脑一台、手机一部。

  

  2024年1月12日,大田县文旅局根据审计报告、处理扣押物品决定书、没收清单等证据材料,查明陈某某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5.7万余元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对陈某某作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22日,静安区检察院收到大田文旅局的回函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知产办检察官说道:

  

  “随着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泛化,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害人所在地往往不是同一地,因此检察机关对轻微知识产权犯罪作出不起诉之后,都可能会面临异地行刑反向衔接的情形。这次我们从个案入手,以个案衔接、工作对接为契机,探索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新路径,此次探索是一次有实践意义的尝试。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实践探索力度、扎实做好调查研究,总结异地行刑反向衔接中普遍存在的难题,为建立常态化机制提供有力的理论与实务支撑。”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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