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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完善自行补充侦查高质效办理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4-02-1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自行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行对案件事实或证据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旨在通过侦查手段补强完善证据体系,从而完成追诉犯罪。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有利于保障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加快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进程中,笔者建议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对自行补充侦查制度进行优化完善。

  厘清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阶段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但没有明确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刑诉规则》)第341条、第3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存在漏罪漏犯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列举了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几类情形,具有一定的指引性。但是,以上规定的实践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笔者结合自行补充侦查的功能性质和司法实践需要,建议刑事诉讼法以概括加列举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

  一是效率性。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明,基本证据体系已形成,证明个别细节事实的证据由检察机关自行调取更为便利、更有效率的,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比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情况。

  二是补充性。当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预期效果,有自行补充侦查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自行补充侦查。比如,“侦查机关未按照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且未作出说明的”“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或者补证的证据达不到证明要求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自行补充侦查。

  三是必要性。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具有补充取证现实紧迫性或者发现存在不宜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等情况时,检察机关应当自行补充侦查。比如,“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利用侦查活动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实施报复陷害等违法行为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不宜退回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四是公正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或辩护意见需要核实,出于对法律政策的不同理解,侦查机关怠于核实或建议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更宜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比如,“对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侦查机关怠于侦查,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有可行性的”,宜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

  适当调整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期限

  根据《刑诉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的时间需计入审查起诉的时间。启动自行补充侦查,除基于诉讼效率原因对个别简单、瑕疵证据进行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外,还存在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非法取证,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犯罪嫌疑人等诸多复杂情形,需要给予必要的时间才能保证自行补充侦查质量。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把自行补充侦查时间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可能难以保证自行补充侦查质量,影响审查起诉工作。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参考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规定,对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设置单独期限。同时为避免因自行补充侦查造成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过长,可以规定对于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又自行补充侦查的不再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和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自行补充侦查以一次为限。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或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又自行补充侦查的,不再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推进自行补充侦查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

  当前,对于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刑诉规则》和《指导意见》所作规定较为原则,实践指引性和操作性不强,加之相关自行补充侦查配套文书不够完备,导致有的检察人员“不敢”“不愿”“不会”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影响自行补充侦查效能的发挥。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应按照证据裁判原则,采取严格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要求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确保所收集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建议在《刑诉规则》中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应当书面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载明补充侦查内容、拟采取的侦查措施。开展勘验、检查、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般也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应当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出示工作证件或证明文件;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由人民检察院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对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需要进行复验、复查的,可邀请本院检察技术人员或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完善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机制

  为确保司法权公正高效运行,我国确立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强调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承前启后对侦查和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制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和优势。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勇于自我监督。为推进自行补充侦查的规范化运行,需健全完善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机制。一方面,为避免程序启动的随意性,有必要在《刑诉规则》中对自行补充侦查的启动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结合司法责任制要求和实践需要,建议对于一般案件和一般侦查事项需要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由检察官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等不宜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特殊情形或者需要采取涉及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的侦查措施的,由承办检察官提出意见,检察长决定。另一方面,为强化对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有必要建立一定的程序制约机制。当前,在最高检的统一部署下,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加快推进侦查机构专门化和侦查人员专业化建设,建议在设有专门检察侦查部门的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一般由检察侦查部门负责开展;检察院没有设立检察侦查部门的,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应当成立办案组,办案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由公诉案件承办检察官作为组长,必要时可提请分管检察长协调安排法警、检察技术人员介入。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2/t20240201_6421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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