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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四大检察”协同履职 凝聚诉源治理合力

发布时间:2024-02-1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根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新时代检察监督职能,全面提升办案质效与司法公信力,促进诉源治理。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诠释,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应有之义,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保障民生福祉的根本之策。诉源治理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复杂性工程,仅仅依赖于某一种力量难以完成,需要“四大检察”协同履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四大检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也是检察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本格局,要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真正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融合发展,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唯有“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方能凝聚诉源治理合力,将诉源治理做深做实。

  合理布局“四大检察”,提质增效诉源治理。当前,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共同构成了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且相互依存的法律监督格局。伴随着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新型、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因诸多案件可能涉及刑民交叉、行刑交叉,故会衍生行刑双向衔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程序事项。诸如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并非仅仅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等某一领域,以某一类检察业务类型为标准进行划分与调整明显欠缺妥当性。“四大检察”均具有独特之处,保持相对分离,能增进对应法律监督领域的精细化发展。面对交叉、新型领域纷繁复杂的案件,“四大检察”各自单独规制又显得捉襟见肘。“四大检察”必须有机组合,形成诉源治理之向心力,总体提升法律监督效果。

  充分发挥“四大检察”各自职能作用,有利于检察机关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促进法律监督体系愈发完善与科学。其一,“四大检察”布局中,刑事检察作用的充分发挥,也需借鉴其他三大检察监督形成的宝贵经验,以及在必要时提供相应的支持。刑事检察不仅要充分发挥审前过滤作用,而且刑事调查权的内容更加丰富、手段更具刚性、主体更为多元,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结,其中相关的事实证据亦可被民事、行政关联案件直接采纳。其二,发轫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类案监督模式有助于保障个案正义与实质正义,能在源头上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可逐渐延伸至其他三大检察领域。其三,行刑反向衔接程序搭建了行政、刑事检察之间沟通的桥梁。完善内部协调机制是做好微罪不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其四,公共利益保护是“四大检察”具有的共性,深化挖掘与探索公益诉讼检察这一全新职能,需要其他三大检察的支持。“四大检察”各有所长,只有协同发展,才能奏响诉源治理“协奏曲”。

  内外联动“四大检察”,纵深推动诉源治理。诉源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部分,需要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投入要素资源,化解当前的冲突或避免潜在的纠纷,最大限度消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社会和谐。除检察机关之外,政府部门、法院等均在推动诉源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检察机关应与上述机构充分利用各自的职能优势,形成互补,共同解决诉源治理中的难点、痛点、堵点。

  强化“四大检察”与外部机构的协作配合,有助于保持信息及时共享,塑造高效率的法律监督体系。一是加强府检联动。与行政机关共同研判行政检察监督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存在的“程序空转”等复杂问题,畅通信息渠道,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与此同时,府检联动工作协调机制的推行,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刚性。二是增进检法合作。新型良性共赢检法关系下,审判权的运行需要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而检察权的行使也需得到审判权的支持与配合。检法关系的良性协调发展,密切保持合作,共同商讨打击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类侵害司法秩序、损害人民权益类案件,是民事检察监督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是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实践。三是推动检学研一体化。公益诉讼检察是亟待探索的崭新领域,其未来发展既需要有专业权威的法学理论支撑,同时也应服务于社会现实的多元化需求。检察机关同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协作共建,将促进理论与实践在深度融合中日臻成熟。双轮驱动引擎下,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将能得到质的提升,个人利益诉求亦能得到有效保护。“四大检察”不仅应注重横向合理布局,而且需在纵向与其他机构内外联动,才能拓宽诉源治理“朋友圈”。

  数字赋能“四大检察”,提升诉源治理效果。《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特别强调新一轮检察改革任务需从建立健全数字检察机制、加强数据整合和技术支撑、推进数字检察深度三个维度健全数字检察体系。完善数字检察机制与践行数字检察职能亦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检察人员的履职要求,同时也是创新诉源治理模式的新路径。数字检察并非一种独立于“四大检察”的新型检察业务类型,而是以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手段赋能“四大检察”。

  在数字化改革浪潮推动下,“四大检察”的监督理念、监督技术与监督质效将焕然一新。一是大数据催生了检察监督主动性思维理念。除公益诉讼检察之外,其他三大检察在部分案件中保持谦抑与克制的态度。一方面是由于案件监督线索较为单一,主要由公安机关移送或当事人举报申诉提供;另一方面是源于检察机关的主动性、能动性不足。伴随着数字技术、监督范式的转型升级,检察机关可利用新型人工智能技术主动筛查线索、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在此基础上,对有相似性案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的同类法律适用问题与同类违法行为展开类案监督。二是大数据时代的检察技术正逐渐实现“质”的嬗变。以民事检察为例,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案件线索发现难、查证难与追责难长久以来是民事检察业务中的“痼疾”。检察机关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打破此类案件线索获取困难与监督渠道不畅的诉源治理制约瓶颈,有效去除排查难、取证难的阻碍因素,实现民事检察监督高质效与数字正义的有机统一。三是大数据引擎推动之下,“四大检察”业务的司法效率飞速提升。人工智能卓越的自然语言处理能力能深度分析法律文书、工作报告中隐藏的不足,打破办案人员的知识藩篱,大幅度提升办案质效。牢牢抓住数字赋能“四大检察”的新契机,跑出诉源治理“加速度”,努力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2/t20240209_6433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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