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灵”的瓦斯监测
“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既给我们企业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更立足于源头治理开‘方’预防,帮助促进企业更好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1月18日,四川省筠连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鸿会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邹小平共同到涉案企业进行回访,企业负责人介绍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情况。
为防止受到主管部门处罚,使用塑料袋将煤矿矿井作业区用于监控现场瓦斯变化的甲烷传感器包裹,经筠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19日,罗某兵、章某亮被法院分别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和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使用塑料袋包裹甲烷传感器
筠连县位于川滇结合部,煤炭储量丰富,素有“川南煤海”之称,现有煤矿16处。罗某兵、章某亮系筠连县某煤矿公司员工。罗某兵担任通风队书记,负责分管瓦斯班;章某亮担任瓦斯检测员,负责瓦斯检测工作。
2022年2月18日,该煤矿1318点位的甲烷传感器掉落,工作人员在复位传感器时,没有进行检测直接就挂了上去,导致甲烷传感器一级报警。按照上级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该煤矿被停业整顿三天,这给煤矿生产造成了较大损失。
该事件发生后,煤矿加强了管理,规定瓦斯超限报警被主管部门监测到后,通风队的所有员工都要按照相应系数扣罚工资,瓦斯检测员等责任人还要被单独处以罚款。
为避免因瓦斯报警影响经济效益,罗某兵召集通风队相关人员商量对策,提出使用塑料袋包裹甲烷传感器,使其不能检测出瓦斯浓度产生报警。大家形成共识后,罗某兵安排通风队材料员采买塑料袋,放在通风队办公室以方便领用。相关人员还商定:如遇上级检查,以“脱裤儿”为暗号,将包裹甲烷传感器的塑料袋取下来。
被检查组当场发现
2022年3月26日,章某亮换班负责该煤矿1438顶抽巷、+480m回风巷两个区域的瓦斯检测工作。章某亮知道1438顶抽巷瓦斯浓度较高,问罗某兵如何处理,罗某兵让其用塑料袋把甲烷传感器套上。
同年3月29日中午,宜宾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到该煤矿开展突击检查。章某亮接到“脱裤儿”的暗号后,赶紧摘掉1438顶抽巷T1和T2两个甲烷传感器上的塑料袋,但1438顶抽巷东进风分风口T4甲烷传感器和+480m回风巷西合流T3甲烷传感器上的塑料袋没来得及取下来,被检查组当场发现。
经现场实地检测,T4甲烷传感器被塑料袋包裹后传感器显示浓度为0,实测此时甲烷浓度为0.08%;T3甲烷传感器被塑料袋包裹后传感器显示浓度为0,实测此时甲烷浓度为0.1%。
监管部门当场查处后,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4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罗某兵、章某亮等5人立案侦查,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同年4月7日、8日,罗某兵、章某亮经电话通知后分别主动投案。
由于案件涉及煤矿开采作业、地质结构、瓦斯等多领域专业知识,侦查取证工作面临诸多困难。筠连县检察院得到通报后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围绕涉案煤矿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特点,聚焦使用塑料袋将矿井作业区的甲烷传感器包裹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指导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使用塑料袋包裹甲烷传感器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进行专业鉴定。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出具评估报告,认为采用塑料袋对甲烷传感器进行包裹的行为存在1条重大事故隐患、1条重大安全风险和1条一般安全风险。
2023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将5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溯源治理严控安全隐患
煤矿安全不是小问题。为高质效办理案件,筠连县检察院检察长杨兴富担任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依法、适度、有效取证原则,对一些重要证据有针对性地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同时严格把握案件质量,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
筠连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罗某兵、章某亮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塑料袋包裹甲烷传感器,破坏直接关系生产的监控、报警,使其无法正常监控环境瓦斯浓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9月21日,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罗某兵、章某亮依法提起公诉。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公共安全隐患,该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安全监管,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做实做细安全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对全县生产煤矿重点场所和设施开展了“拉网式”检查,确保各类隐患“见底清零”。涉案煤矿修订完善了瓦斯巡回检查、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瓦斯检查工作请示报告、瓦斯参数测定管理和防止超限报警处置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落实现场瓦斯管理责任,规范超限报警处置过程管理,最大限度防止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同时,该煤矿还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了事故案例宣讲,通过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全员提升安全意识。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1/t20240130_15918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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