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勤廉风采 > 正文

暗藏玄机的捆绑销售

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姚雯/漫画

  范某和吴某从事化妆品销售工作,于2020年注册成立公司。为了让新公司的产品快速占领市场,范某等人联合李某在化妆品小样中添加超标数万倍的汞,与达到检验标准的“正品”捆绑销售,制造“快速美白祛斑”的噱头吸引顾客,致使消费者面部过敏。近日,经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李某、吴某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吴某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70万元至20万元不等。

  “祛斑神器”汞含量严重超标

  2021年4月,被害人卢女士来到范某经营的化妆品店做美甲。闲聊中,工作人员向卢女士推荐了店内的“377双重亮颜组合”产品,并称这款产品能很快祛除痘印和色斑。卢女士听后十分心动,便花费398元购买了一套“377双重亮颜组合”,工作人员还赠送了她日霜、夜霜的小样,并嘱咐她使用这套化妆品一定要搭配小样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使用小样的前几天,卢女士感觉痘印和色斑明显变淡,但又过了几天,她的脸开始发红发痒,并且愈发严重。2021年4月,卢女士去华山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化妆品过敏,并建议她不要再继续使用该款化妆品。

  心有余悸的卢女士让男友将小样送去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小样夜霜中的汞含量达11952.4mg/kg。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化妆品的标准汞含量不能超过1mg/kg。得知化妆品小样中的汞含量超标1万多倍,卢女士气愤地向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产品随机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小样夜霜的汞含量严重超标。随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送市公安局处理。江阴市公安局立即对该案立案调查,经侦查发现,范某和吴某经营的化妆品店曾多次向广州市的李某订购“377双重亮颜组合”套装。经抽检,确认其搭配的小样中汞含量超标4.3万倍,属于不合格产品。

  “犯罪嫌疑人是在小作坊里自行灌装小样,没有精细化的操作标准,因此每瓶夜霜小样的汞含量不同,但都严重超标。”承办检察官顾月月介绍。

  正品美肤效果不够,赠品来凑

  2021年7月,警方将范某、吴某抓获归案,现场查获“377双重亮颜组合”赠品小样套装1329套。

  经查,范某、吴某二人长期从事化妆品微商代理销售业务,拥有庞大的微信客户群体。范某负责推销产品,吴某根据范某安排进行发货。2020年,二人商议推出自己的品牌化妆品,注册成立了杭州珍昕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无锡珍昕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了“苗皇后”商标,并开设门店。

  “化妆品行业竞争激烈,要想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拥有‘拳头产品’。”范某交代,只有让产品拥有快速美白和祛斑的效果,才能满足大多数消费者的心理,从而占领市场,打开销路。“苗皇后”品牌中的“377双重亮颜组合”就是他们推出的快速淡斑品牌之一。

  产生“走捷径”的想法后,范某辗转联系到广州一家化妆品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李某表示,想要短期内达到美白祛斑的效果,最有效的办法是在产品中添加大量的汞。不过,我国对正规化妆品的汞含量有严格的检测标准,超标的化妆品根本无法通过检测,更无法流入市场。

  如何既能保证效果,又能躲避检测,还能投入市场进行销售流通?最终,深谙化妆品行业内幕的李某提出一个办法:将祛斑效果不明显但能通过检测的化妆品做成大套盒(包括日霜、夜霜),即“正品”,其外包装严格按照规定标注产品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批号、生产企业等信息,再将“三无”产品的小样(含日霜、夜霜)在销售“正品”时以非卖品的名义赠送给顾客。在产品送检时,只送检“正品”,不送检作为赠品的小样。

  搭配销售,半年营业额过百万

  “本想着,小样是‘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标识,即使被举报,也查不到自己的头上。而且小样的外观及包装和正品一致,可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成套的系列产品。”范某交代。

  就这样,李某按照范某的委托生产正品大套盒,又购买原料,自行灌装生产赠品小套盒。为防止顾客不使用小样影响祛斑效果,范某在销售时,特别向顾客强调,正品与小样必须搭配使用:白天先涂抹小样日霜再配套使用正品日霜,夜晚先涂抹小样夜霜再配套使用正品夜霜。

  “大量的汞在日光照射下更容易造成皮肤过敏,为了降低过敏概率,我们只在小样夜霜中添加汞,然后引导客户组合使用。”经李某建议,范某将此产品命名为“377双重亮颜组合”,仅半年营业额就过百万元。

  2022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范某、吴某以每套48元的价格,先后三次向犯罪嫌疑人李某订购“377双重亮颜组合”9000余套,支付货款共计43万余元。随后,再以每套60元至16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代理商或者零售商,共计销售7700余套,销售金额达11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范某、吴某和李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3年7月,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人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商家,法律红线碰不得,一定要合法经营,以良性竞争在市场上立足。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对各类“特效”商品提高警惕,在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的同时,提升辨别虚假宣传的能力,坚决对“三无”产品说“NO”!消费者如果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2/t20240201_159360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