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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牌口红,进价低至3折?

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浦东检察

  “这些化妆品是不是正品、来路正不正,我们不管那么多,为了利润,能卖出去就行。”近期,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案,这是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回忆当初销售假货时的想法。

  知假售假、知法犯法

  终会付出代价

  近日

  浦东新区检察院以

  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荣、杨某锐提起公诉

  

  

  顾客投诉

  知名品牌口红有很浓的油漆味

  

  2023年7月,位于浦东新区的J公司报案,称其进货后售卖的某大牌化妆品被顾客投诉是假货,损失严重。

  

  此前,J公司的客户向其采购某国际名牌化妆品,包括该品牌的口红、粉底液等,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以及线下门店销售。在接到订单后,J公司负责人陈先生通过中间商张某涛(另案处理)找到了成都Q公司进行采购,先后签订四份采购协议,合同总金额共计160余万元。然而,在销售过程中,客户反映这批大牌化妆品被平台鉴定为假货,并遭顾客投诉称“口红和正品存在很大差异,有很浓的油漆味”,因此要求J公司退还该批化妆品的交易金额。

  

  

  陈先生联系中间商索要了Q公司的化妆品采购记录却发现,采购记录单上的付款方和收款方的公司名称竟然都写反了,这样的低级错误让陈先生怀疑Q公司对采购记录造假。随后,陈先生再次查看了Q公司此前提供的报关单,又发现了诸多疑点,报关单很可能也是伪造或者是变造的。

  

  随即,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线索在成都抓获了Q公司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张某荣、张某甲(另案处理)、杨某锐,于2023年10月10日将该案移送至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明知假货

  他们为了牟利依然加价售卖

  

  Q公司主要经营国际大牌的化妆品,包括口红、香水和护肤品等。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为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仓库货品处理,杨某锐负责公司财务,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则是张某荣,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和大订单采购。这两批出售给J公司的假货正是由张某荣联系采购。

  

  这些假货的源头在哪里?那张造假的采购记录单是怎么回事?通过仔细审查求证,检察官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知假售假的事实。

  

  

  这批假货的供货商是在深圳做化妆品生意的“老金”(另案处理),他的货非常便宜,仅不到零售价的3折。然而,经承办检察官向化妆品业内人士了解,即使是代理商也无法拿到如此低的价格,这是业内常识。经查,“老金”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确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那从“老金”这里进货的张某荣三人对此是否知情呢?

  

  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张某荣交代:“从老金那采购的化妆品剩余保质期都在2年以上,这在业内属于顶级优货,而价格却不到零售价的3折。”对比了化妆品的保质期和价格后,张某荣等已经明白“老金”的货肯定有问题,但是为了牟利,张某荣和杨某锐、张某甲商量后,在2022年6月至案发期间,仍然将这些假货加价一倍左右销售给了J公司。

  

  为了骗取J公司信任后签订采购协议,犯罪嫌疑人张某荣授意杨某锐伪造了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当J公司要求Q公司提供相关采购记录时,张某荣又决定伪造一份来自正规渠道的采购记录,安排杨某锐到商场专柜购买了几只口红,并将发票进行P图处理,由于J公司催要得紧,“弄巧成拙”地把付款方和收款方P反了。

  

  

  法网恢恢

  知假售假必须付出代价

  

  经鉴定,J公司从犯罪嫌疑人处采购的品牌口红、粉底液等化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时查获的涉案化妆品货值为47万余元。

  

  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荣、杨某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售假行为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检察官提醒,作为经营者,要合规经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为一时利益知假售假、知法犯法;与此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应选择正规渠道,仔细辨别商品真伪,如果发现自己买到假货,要有证据意识,保留相关凭证并及时报案,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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