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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阳新:诈骗团伙漏犯被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曾甜甜 柯美中)2023年12月13日,湖北省阳新县检察院对网上追逃多年终归案的一起诈骗案漏犯嵇某提起公诉。

  “多名犯罪嫌疑人都提到嵇某,嵇某在案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建议对本案漏犯进行深挖彻查。”这是2018年阳新县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林某等人诈骗案时对侦查机关提出的建议。此后,该院始终保持对该案的关注。

  案件回溯到2017年6月。李某、林某等6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打着某公司的幌子,对外宣称“只要交纳398元‘入职费’,每天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三条广告,即可领取30元工资”“推荐他人加入,可领取80元推荐奖”,吸引公众加入。

  该团伙将被害人拉入多个微信群,每天在微信群发布一定数量的任务,待被害人完成任务后给每人发放30元红包,以此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当被害人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该团伙解散所有微信群,并拉黑一众被害人,从而非法获得被害人交纳的“入职费”。

  短短三个月,该团伙共诈骗全国11488人次,诈骗数额达510万余元。

  2018年6月22日,阳新县检察院对李某、林某等人以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李某、林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2万元至20万元。

  该院在办案过程中,经过全面实质审查,发现该案主犯的弟弟嵇某在该团伙犯罪中起到协助作用,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并列出补充侦查提纲。鉴于案发后嵇某逃逸藏匿,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23年8月10日,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3年9月8日,该案被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在诈骗过程中,嵇某听从管理层的安排,主要负责开车接送团伙成员前往不同银行取现,并从中共同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嵇某提起公诉。

  挖余罪追漏犯,是审查起诉工作中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表现。阳新县检察院始终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的理念,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各项措施追诉漏犯,做到有罪必究。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1/t20240130_6417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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