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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查诬与奖励结合 规范信访举报秩序

发布时间:2024-01-30 来源: 云南省纪委监委 作者:佚名

  

  “经调查核实,您检举控告的问题属实,现给您发放奖励。感谢你的监督和支持,欢迎你今后继续对我们党员干部进行监督!”近日,景洪市纪委监委根据《奖励实名检举控告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给予1名实名检举控告人奖励。此前,该实名举报人反映某干部在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经核查该问题基本属实,最终该干部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一直以来,西双版纳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畅通来信、来电、网络等举报渠道,对实名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及时答复。同时,不断强化对实名检举控告人的信息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实名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打消群众担心实名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的顾虑。

  “以前群众不愿实名举报更多是担心举报信息被泄露、怕被打击报复,现在出台实名举报奖励办法,不仅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信访举报的积极性,还进一步消除举报者顾虑,鼓励更多群众依法依规参与监督,推动信访检举控告工作提质增效。”州纪委监委信访室主要负责人介绍,鼓励支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客观公正真实反映问题,依规依法行使监督权利和检举控告权。

  据悉,奖励工作实施以来,共奖励实名检举控告4件4人,挽回村集体经济损失37万余元、挽回财政经济损失41万余元、收缴违纪违法所得106万余元。

  向诬告者亮剑,绝不能让干事者因为诬告陷害寒心。州纪委监委与州公安局联合出台查处诬告陷害诽谤公职人员行为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从调查核实、行为认定、责任追究、澄清正名、保障机制等5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联合发布《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在全州协同开展诬告陷害行为查处专项工作,明确诬告陷害的具体行为,以及诬告陷害人员应承担的纪律法律责任,并公布举报渠道,支持鼓励广大党员群众客观真实反映问题,倡导全社会自觉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大力弘扬向上向善新风正气。开展联合查处以来,共向公安机关移交7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2人。(王妤琦 伍云春 || 责任编辑 张艺文)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4/tiewanfanfu_0125/126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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