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八面廉风 > 正文

公司高管靠企吃企 检察官能动履职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4-01-21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静安检察


  为牟私利,甲公司高管应某某、潘某某在任职期间,共同成立乙公司对外承接建筑项目。在乙公司开展项目过程中,两人利用职务便利安排甲公司的设计师参与项目,由甲公司负担设计师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人力成本,而项目费却由乙公司收取后归入两人囊中。2023年12月12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高管应某某、潘某某提起公诉。

  

  “空手套白狼”东窗事发

  2022年10月甲公司接到员工举报,称公司高管应某某、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项目款。经调查后发现,甲公司支付给员工大量的项目奖金、工资、报销款等,却未有与之对应的项目合同和收款记录。同时,在应某某、潘某某的办公室内找到了多份乙公司对外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和相关的发票。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事实上,乙公司是一家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员工的空壳公司,且由应某某、潘某某实际控制。原来两人以乙公司名义对外签订设计合同,再由甲公司承担项目成本的方式来赚取项目费,妥妥的空手套白狼。2023年3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接到甲公司报案后立案侦查,同年6月8日,应某某、潘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

  

  

  抽丝剥茧寻真相

  2023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过程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认事实经过,但对职务侵占的金额均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当将甲公司报称的200余万元人力成本支出全部计入犯罪金额,因为其中支出的部分人力成本是基于甲公司承接的项目而投入的,应当要扣除。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涉及项目多,犯罪手法较为特殊。承办检察官认为,从应某某、潘某某的作案手法看,虽然甲公司支出的人力成本并非是两人直接占有的对象,但两人利用在甲公司的职务便利,白白占用甲公司的人力资源,后以乙公司名义承接项目,为自己谋利,最终导致甲公司损失。甲公司等于无偿为两人占有的人力资源买单付费。因此,将这部分甲公司损失的人力成本作为职务侵占罪的金额符合定罪逻辑。

  在明确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依据后,面对本案中甲公司投入的人力成本究竟有多少,犯罪嫌疑人和甲公司双方各执一词,关键点在于——甲公司支出的人力成本中是否存在甲公司原本就应当支出的部分?

  犯罪嫌疑人虚增的部分人力成本

  

  为此,检察官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以乙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为基础,询问项目证人,结合工资成本明细表、转账记录等材料梳理对比,发现确有三个项目是甲公司原有或后续承接的,所投入的人力成本应当予以扣除。最终认定应某某、潘某某职务侵占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90万余元。

  

  

  释法融情挽损失

  在查明犯罪金额后,新的难题又接踵而来。鉴于最终认定的金额和甲公司报案金额存在较大差距,如果简单一诉了之,可能会加剧矛盾。

  

  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检察官充分能动履职,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工作,将认罪认罚的教育转化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在审查逮捕阶段,面对犯罪嫌疑人应某某拒不供述的情况,检察官耐心沟通,从非法占有目的、侵占金额的认定依据等方面出发,详细说明其利用职务便利造成甲公司损失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当罚性。应某某的认罪态度从最初的较为抗拒到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再到如实供述。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还结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档次、量刑情节,向应某某、潘某某充分释明认罪认罚制度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最终,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退赔全部损失。

  

  检察官充分听取被害单位意见、耐心答疑,在挽回被害单位损失的同时,重视释法说理工作,推动矛盾化解在基层。检察官从犯罪构成、认定职务侵占金额标准、证据认定规则等方面出发,详细解释了甲公司支出的部分人力成本未计入犯罪金额的原因及法律依据,甲公司听后认可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金额,并同意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退赔。目前90万余元已全部退还至甲公司账户。

  

  2023年12月28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办案中抽丝剥茧、探寻真相是检察为民的一种体现,但并非仅此而已。我们要善于将检察工作的导向、过程、效果与人民群众需求、期待、期盼结合,通过释法说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认同感、信赖感。”检察官这样说道。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FLL9BPABvwCFqgutlj0ig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