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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局中局”

发布时间:2024-01-1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姚雯/漫画

  近日,在山东省青岛市两级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王强与孙寒以虚假诉讼方式骗取的民事调解书被法院撤销,二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涉588万元重新回到第三方小河公司。“如果不是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查明事实,真不知道公司该如何坚持下去……”小河公司负责人张亮说。

  公司股权转让

  一笔债务还了两回

  时间回到13年前。

  2011年,孙寒向王强经营并控股的大海公司先后转账300万元进行投资理财。后来,因大海公司效益不好,孙寒为规避风险,将投资理财转成了王强个人向其个人的借款。

  2014年5月,王强将大海公司转让给了小河公司。双方约定,小河公司应支付给王强的股权转让款为7000万元,小河公司在这7000万元范围内承接大海公司及王强名下的全部债务,小河公司还清这些债务后,将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交付王强。随后,小河公司对大海公司和王强的全部债务进行了登报公示,其中包括孙寒的投资理财金额300万元(实际应付370万元)。

  2015年8月,孙寒持王强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向青岛市李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王强向其偿还本金及利息440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强欠孙寒300万元以及经济赔偿金288万元,共计588万元。2017年9月,法院划扣了王强对小河公司的应收款588万元。

  这场诉讼惊动了小河公司,被划扣了588万元的小河公司认为,王强和孙寒的调解协议存在问题。“孙寒的债权在报纸上公示过,我们也已经将投资理财的本金和利息全额支付给孙寒了,怎么突然又冒出一笔588万元的债务?”心存疑惑的小河公司负责人张亮急忙向李沧区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王强和孙寒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但因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小河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蹊跷的是,2019年,王强也向李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寒偿还不当得利588万元。王强称,大海公司曾与孙寒签订投资理财合同,向孙寒借款300万元,后将该投资理财合同变更为借款合同。公司股权转让给小河公司后,小河公司已偿还孙寒370万元,孙寒后来又通过诉讼,就同一笔债务重复收钱,构成不当得利。庭审过程中,孙寒辩称,他与王强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并非投资理财,他通过银行转账100万元、现金交付200万元的方式借给王强300万元。他已和王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王强向他偿还本息及经济赔偿金共计588万元,这钱并非不当得利。王强的诉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之所以当初在法院与孙寒达成调解协议,是因为去法院的前两天,孙寒带着人来我家,我很害怕,不得不同意。”2022年5月,王强以自己是在受到孙寒的欺诈和胁迫下达成民事调解书,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李沧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依法启动监督

  调查发现虚假诉讼端倪

  李沧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的过程中发现,王强和孙寒之间的借款借据中有明显的手动涂改痕迹:“收款收据”被改成了“借款借据”,“经办人”也被改为了“担保人”,这让检察官心生疑惑:“如果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如此大额的标的,不太可能出现被涂改如此严重的借据,而且王强对于孙寒诉请的借款本息未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在立案后几天内迅速达成民事调解书,之后王强又起诉孙寒不当得利,难道真如王强所言,他是被胁迫的?”

  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王强的申请监督材料中包含5份利息收据,以此证明孙寒收到过大海公司支付的投资理财利息,二人之间的金钱往来并非民间借贷,而是投资理财。同时,孙寒起诉王强时提交给法院的借款借据以及银行流水显示,他在出借资金时已预先扣除了利息,而大海公司支付给他的投资理财利息与他实际的转账金额之和,正是借款借据所载明的金额。

  种种证据都指向一种可能:孙寒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借款合同,其实是由最初的投资理财合同转换而来,投资理财款与借款实为同一笔款项。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李沧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专门邀请具有法律背景的人民监督员、学者、人大代表等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完案情和证据后,听证员围绕投资理财合同以及借款合同是否为两项法律关系,以及各自项下的资金交付情况进行了讨论。

  “孙寒称投资理财的300万元均为现金交付,如此大额的资金以现金方式交付并不符合人们的日常行为习惯。并且,这一说法也和他在不当得利诉讼中称现金交付200万元、银行转账100万元的表述冲突。投资理财合同是2011年签订的,但孙寒提交给法院的取现记录时间跨度达到半年,这也与常理不符。”听证员们均注意到了案件中的一些反常情况。

  “局中局”失败

  设局人被追究刑责

  经过深入调查和公开听证,检察机关虽然可以初步确认孙寒和王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和投资理财合同涉及的是同一笔款项、孙寒诉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案系虚假诉讼,但二人为何要做这个“局”?王强后来为何又要起诉孙寒不当得利?小河公司是否真如王强所说已偿还了孙寒债务?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得找到小河公司的负责人张亮。

  “王强和孙寒设计的骗局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我们不得不搬迁了办公地址、更换了电话号码。”当检察官几经周折联系到张亮时,他急切地表示,“我们公司确实已经向孙寒清偿王强的借款,因为按照之前的约定,我们偿还每一笔债务之前都会向王强进行核实。这一情况王强是知情的,他们俩应该是恶意串通,让我们还了两次钱,我们真是太冤了!”

  掌握上述情况后,检察官再次询问了王强和孙寒。至此,真相浮出水面。

  原来,在股权转让时,王强为了更多获利,便与同样想多赚一笔的债权人孙寒合谋设局,在明知孙寒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的情况下,仍恶意串通,就同一笔债务,持经过变造的证据,再次起诉到法院,利用审判程序获得民事调解书,使孙寒顺利拿到从小河公司直接扣划的588万元案款。

  而在孙寒诉至法院之前,二人已私下达成协议,如果成功了,孙寒得款260万元,剩余328万元归王强所有。谁知,事后孙寒反悔不认账,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向王强支付328万元。王强一气之下,便想通过起诉孙寒不当得利、向法院申请再审等方式撤销民事调解书。这一系列操作都没奏效后,王强又企图借助检察监督达到目的。检察机关经过合理怀疑、分析论证、调查核实和公开听证,以审慎的作风和扎实的取证,最终识破了这场图谋不轨的“局中局”。

  2022年9月,李沧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请青岛市检察院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1月,青岛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指令李沧区法院再审该案。2023年5月,李沧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虚假诉讼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强和孙寒均提起上诉。2023年8月,青岛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次月,王强、孙寒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文中当事人和公司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不让股权转让中的虚假诉讼蒙混过关

  涉企虚假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主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虚假诉讼不仅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本案中,提起虚假诉讼的双方,为在公司股权转让时获得更多非法利益,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并在诉前达成“分赃”协议,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一方反悔,另一方不甘吃哑巴亏,另行提起诉讼,使案件被层层迷雾笼罩。经充分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最终拨开迷雾,查明真相,通过依法能动履职,为受损民营企业主持了公道,避免了近600万元的经济损失。

  虚假诉讼案件在法院存在多种结案方式,相较于判决和裁定,民事调解因大多可当天立案、当天调解、当天生效,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实现当事人诉求,故而受到虚假诉讼行为人的“青睐”。但以民事调解方式结案的虚假诉讼系当事人“手拉手作案”,在法院受理的海量民事诉讼案件中很难被发现,司法机关大多只能期待通过利益受损的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发现和纠正虚假诉讼。

  然而,实践中,第三人很难获悉虚假诉讼的相关信息,更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拥有调查核实权,对虚假诉讼开展监督既有必要又有优势,可以针对案件中的疑点,通过采取实地走访、询问相关人员、调取银行流水、审查交易细节、组织公开听证等一系列措施,揭开虚假诉讼的“神秘面纱”,并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虚假诉讼相关判决或撤销相关民事调解书,从而有力维护受损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公正与权威。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1/t20240117_15875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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