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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四川检察机关协作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案

发布时间:2024-01-15 来源: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陕西、四川检察机关协作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案

  (西部大开发区域检察协作典型案例)

  【关键词】

  跨区域检察协作 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异地监督考察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陶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得知有人“收购”银行卡,遂联系叶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等人办理银行卡出售牟利。2020年7月,叶某某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并捆绑了U盾及手机卡,交由陶某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姜某某向该银行卡汇款8笔,共计37万余元。2021年7月20日,陕西省子洲县公安局以陶某、叶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陕西省子洲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目前二人均在校学习,其监护人具有加强管教的意愿和能力,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可以让两人顺利完成学业、回归社会,遂于2021年8月16日对陶某、叶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考验期届满后,2022年2月15日,陕西省子洲县检察院对陶某、叶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协作履职过程】

  (一)检察协作助力异地监督考察。因陶某、叶某某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均位于四川省,为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其学习生活正常进行,并得到有效监管帮教,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探索通过委托居住地检察机关开展监督考察的方式对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经沟通协作,子洲县检察院与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考察方案,由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负责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陶某、叶某某开展监督考察。考验期届满后,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移送相关监督考察材料,根据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验期内的实际表现,提出不起诉的建议。综合陶某、叶某某犯罪情节和考验期内实际表现,子洲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构建长效协作机制。为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发挥实际作用,陕西、四川两地检察机关经过协商,签订《附条件不起诉异地检察监督考察合作意见》,明确未成年人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办案检察机关属于不同地区,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希望返回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办案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户籍地检察机关协助进行考察帮教,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办案检察机关应当定期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推动异地考察监督和帮教常态化顺畅开展。

  【典型意义】

  办案地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居住地不一致,需要通过异地协作开展监督考察的,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委托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居住地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委托异地检察机关监督考察的,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具体情况,与受委托的检察机关共同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方案,由受委托的检察机关履行具体考察帮教职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与受委托的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协作,根据考察帮教需要提供必要的协助。考验期届满前,受委托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考察帮教情况总结报告,并可以提出处理建议,作为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人是否起诉的参考。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总结个案协作经验,构建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异地考察帮教协作长效机制,推动异地协作常态化开展。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jcwh/202401/t20240114_61720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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