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地落实
【案情介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存储,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在办理农民工欠薪案件中发现,工程建设领域存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没有足额缴纳或提取后没有及时补足的问题。该院遂对辖区42个房地产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包括32个在建项目和10个停工项目)进行实地排查,查实有17个项目存在前述的相关问题,农民工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隐患,相关行政部门未及时履行催缴职责。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工程建设领域执法权责不明问题,潍城区检察院系统梳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确认潍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有监管职责,并组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公开听证会,从法律规定、政策适用以及公益损害的现实情况三个方面现场释法说理。会上,多家单位就机制完善、数据共享、线索移送、案情通报等达成共识,潍城区检察院当场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着力规范房地产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针对潍城区房地产领域存在问题的17个建设工程项目,潍城区检察院探索实施精准施策督促整改机制:对于在建项目,建议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处罚逾期不改的单位;对于停工项目,建议及时做好备案跟踪,项目恢复施工后及时要求相关企业完善相关制度,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为有效解决以现金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给企业资金流带来的压力,潍城区检察院组织人社局、住建局等部门召开圆桌会议,推动在现金缴存形式外,以银行保函或商业保险的形式缴纳工资保证金,即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银行、保险机构或其他担保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合同,已经生效的保函正本送人社部门保管,人社部门再开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视同已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截至目前,潍城区检察院监督主管部门以保函形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22万元,追缴8个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20余万元。同时,相关行政机关表示,将常态化开展对辖区内新增开工项目施工单位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进行监督,加强对劳动用工单位用工检查和管理,持续推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制度的落地落实。
(整理: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张惠)
【评析】“民之所盼,政之所向。”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足额报酬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重要的民生工作。这起案件是潍城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案件“等”外领域主动作为、能动履职的一次有效尝试,既促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得到落实,助力根治工程领域欠薪问题,又保护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一是坚持以类案监督推动欠薪问题一体化诉源治理。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涉农民工讨薪案件,这反映出农民工特殊工资支付制度未得到充分落实。潍城区检察院在办理涉建设工程领域欠薪类案件时,注重研究农民工被欠薪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发现用人单位怠于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这一违法问题后,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监督活动,以“个案发现—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办案模式,推动堵漏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实现“司法+行政”优势互补,形成农民工权益保护合力,促进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助力防范并根治工程领域欠薪问题。
二是坚持“公益诉讼+行政检察”一体化办案。为推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系统治理,促进法律监督诉前程序司法化,针对辖区存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职能交叉、建筑项目施工信息不畅等问题,潍城区检察院通过磋商座谈、公开听证等形式搭建沟通平台,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审查评议,与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会商农民工权益受损补救措施,并就建立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达成共识,共同制定《关于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必要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促进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有效衔接,推动了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三是坚持法律监督与服务大局工作一体推进。现金保证金,是潍城区工程担保制度中的传统担保形式,但随着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完善,现金保证金也暴露出占用企业大额资金的问题。对此,潍城区检察院在加大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企业因资金周转问题造成的困难型欠薪情形,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的职能,确保工资保证金缴纳到位,并尽可能降低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潍城区检察院积极推动企业社会信用评级,信用较高的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缴纳形式。于施工企业而言,将其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用于保证金缴存比例制度中,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可以减少施工企业资金占用压力,切实为企业减负。于农民工而言,见索即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若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对农民工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裁定或法院文书要求先行代为支付,保函开立人将按照保函承担付款责任,保证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此案是检察机关一体推进法律监督与服务大局工作的生动实践,有效推动了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全覆盖。
(点评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王飞鹏)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11_6398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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