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 打“咨询服务”旗号 行跟踪偷拍之实
来源 | 检察日报
作者 | 孙晓光
跟踪偷拍侵犯了公民什么权益
◆承办检察官认为,董某等人对目标对象进行跟踪、拍照,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中公民的“行踪轨迹”信息。行踪轨迹信息,一般指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在一定时期行为及活动状况的连续性信息,具有地理空间性、实时动态性等特征,即与地理空间相联系,带有活动属性,与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隐私等息息相关。
◆董某等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全程跟踪、安装电子设备等获取并记录目标对象的行动情况,这些信息关联了目标对象不同时段的地理位置及实时动态情况,甚至关联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图为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警方扣押的作案工具(定位器)
日常生活中,一些打着“咨询服务”旗号的调查类公司,虽经工商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身份,但其采取的跟踪、偷拍等调查方式明显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近日,经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奉贤区法院对从事私家侦探调查工作的三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4.8万元并予以没收,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2部手机、4个定位器予以没收。
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
2019年,董某在从事私家侦探调查工作时,其行为危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原本决定“金盆洗手”的董某为牟取暴利,于2021年底又“重操旧业”。他注册成立了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业务范围涵盖私人调查、商务调查、维权调查等。
紧接着,董某又用“某某法务”“某某人事”等不同身份的微信号发布广告,打着真相调查、合法维权、婚姻调查等幌子招揽业务。与意愿客户洽谈好调查的“咨询费”后,董某便将收集到的目标信息发给调查员,人手紧张时,董某也会出任调查员,亲自“接单”。
对目标信息进行分析后,调查员便会采取行动,如选择相关地点蹲守或跟踪车辆,并拍摄照片、录制视频。调查员会将调查情况交给董某,由董某整理好反馈给客户,至此订单完成,董某再将这笔订单的费用分给相应的调查员。
据悉,一个目标的调查周期一般是3到7天,最长可达两周,客户需支付千元至上万元不等费用,一周的费用可达1.5万元。
从“单枪匹马”到“招兵买马”
据了解,董某之前从事的侦探调查工作以买卖信息为主,业务不多,这次注册公司后规模增大,再加上网络推广效果好,分身乏术的他便各处“招兵买马”。
公司调查员马某是董某的老乡,其曾因经商失败,负债200万元,急于筹钱还债。2022年初,董某找到马某,托他帮忙在别人的车上安装移动GPS(全球定位系统的英文简称),声称这些车主欠钱,安装定位器主要是便于找人,且表示可向马某支付一笔可观的报酬。但随着安装频次增多,马某也觉察出不对,董某这才明说是用于私下调查。董某还声称自己公司的调查业务“很有底线”,从不接受人物身份关系不明确的委托。
马某觉得自己确实没有伤害别人,就同意跟着董某从事这项工作。其按照董某发来的信息找到车辆并安装定位器,通过手机查看车辆移动路径进行跟踪,记录车辆停车地点、进行拍照或摄像。
此外,董某还在朋友饭局上结识了身手矫健的赵某,见对方身体素质优越,便拉拢他一起做“侦探”。在董某的安排和指示下,赵某会根据目标人物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其日常行动轨迹。
侵犯公民行踪轨迹信息,三人落网
就在公司“生意”如火如荼之时,董某等人违法活动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2023年6月,正在进行“侦探工作”的董某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接受调查。三人对其从事非法调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22年初至2023年6月,犯罪嫌疑人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多人委托,自己或指使赵某、马某等人,采取在车辆上安装移动GPS、跟踪、蹲守、偷拍等手段获取目标人员的行动轨迹、活动地点等,或者擅自通过他人查询目标对象的酒店入住记录等,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客户。董某等人共非法获利14.8万元。
2023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董某等人对目标对象进行跟踪、拍照,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中公民的“行踪轨迹”信息。行踪轨迹信息,一般指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在一定时期行为及活动状况的连续性信息,具有地理空间性、实时动态性等特征,即与地理空间相联系,带有活动属性,与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隐私等息息相关。董某等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全程跟踪、安装电子设备等获取并记录目标对象的行动情况,如当天去过何处、停留时间、是否与人约会等。这些信息关联了目标对象不同时段的地理位置及实时动态情况,甚至关联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同时,办案检察官表示,依据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董某等三人构成共同犯罪,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董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马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023年10月26日,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此外,案涉董某注册的信息咨询公司的相关线索已被移送行政机关处理。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SIoYgOTtF8L96Ag37sJFw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缅北诈骗,虽远必诉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 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式友...24-11-25
- 乌兰牧骑,永远在路上24-11-24
- 番禺检察:“邻里检察”把...24-11-24
- 淬炼本领铸警魂 规范履职...24-11-24
- 赤坎检察:80余万元环保...24-11-24
- 全省检察机关荣获6项奖项24-11-24
- 利剑护蕾|在现场!这样普...24-11-24
- 检察日报:打官司走不通,...24-11-24
- 进一步打响北疆文化品牌 ...2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