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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两院”出台《意见》 加强野生动物司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3-12-28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近日,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与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签发《关于加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法检两院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野生动物司法保护水平,为推进我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提供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法检两院要定期交换有关工作信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相关线索的,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是否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法检两院要建立野生动物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涉野生动物领域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和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相互反馈问题、开展协商研讨,提出工作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难点堵点问题。

  

  《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在刑事案件办理环节公益诉讼起诉人要同步介入、同步提审、告知犯罪嫌疑人侵权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的危害,督促其在认罪认罚的同时主动认赔,自愿修复公益损害。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对认赔的效果予以确认、体现,实现对被告人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快从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环保机关、财政部门等积极沟通,共同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修复费用、赔偿金纳入环保公益专用基金,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公益活动。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函告后,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时移送执行。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执行措施,及时、有效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涉及需要组织、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劳务代偿等协助执行事项的,人民法院可通知有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参与协助执行工作。

  

  《意见》还对案件管辖、证据收集、诉讼程序等办案环节进行了规范,在联合普法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上达成了共识。

  


原文链接:http://www.xz.jcy.gov.cn/jwgk/jckx/202312/t20231225_61316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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