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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一封来自“高墙”内的申诉信,为他找回34天自由

发布时间:2023-12-24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一封来自“高墙”内检察官信箱里的申诉信,让安徽宣城、阜阳及湖北汉川三地司法机关跨省协作联动。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精准监督,为服刑人员徐某某找回34天自由。

  一封申诉信

  反映刑期被多算34天

  2023年8月29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对宣城监狱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开启检察官信箱后,服刑人员徐某某的一封申诉信引起了检察官郑万军的重视。

  徐某某在申诉信中反映,某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决时,未正确折抵刑期,导致自己要多服刑34天。

  由于该申诉信语焉不详,9月7日郑万军与同事深入监区,主动约谈申诉人徐某某,具体了解其被先期羁押的详细情况。

  据了解徐某某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被安徽省阜阳市某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其上诉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现正在宣城监狱服刑。

  而徐某某只认其中的偷越国(边)境罪,不认诈骗罪,属于因不服判决重点管理罪犯。

  在约谈中,徐某某向检察官反映,其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他被关在拘留所隔离了34日,后取保候审。而法院对其交付执行时未将其此前羁押的34日折抵刑期。

  两省协作监督

  委托异地调查取证

  通过评估,宣城检察机关认为此线索具备可查性。

  郑万军先通过多种方式查找到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的联系方式,并与该院对口部门取得联系。汉川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配合支持,第一时间向汉川市看守所查询证实,徐某某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8日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5月11日被取保候审释放,共计被羁押34日。

  至此,申诉人徐某某反映的问题线索得到初步证实。

  此时主办检察官郑万军正在带队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看守所巡回检察和法院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决定委托异地调取证据。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负责人听明需求后爽快地答应了请求。为了一次性取证成功,郑万军在短时间内制作了异地委托调取证据所需的各项全套法律文书及参考模版,快递至湖北供负责取证的检察官和警官使用、参考。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配合调取了收押登记表、刑事拘留证、释放证明、在押人员徐某某因同案在汉川市看守所羁押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通过核查证实,徐某某申诉属实,某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存在刑期折抵计算错误。

  三本监督案卷

  纠正刑期折抵计算错误

  由于某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存在刑期折抵计算错误,致使罪犯徐某某可能被错误超期服刑34天,造成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侵害,必须予以纠正。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于10月8日向该案原审法院——某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重新制作《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纠正此刑期折抵计算错误问题。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向某县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该情况,希望其配合开展属地检察监督。

  《检察建议书》引起了该原审法院的重视。该原审法院于10月24日以《回复函》回复宣城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附《关于罪犯徐某某刑期的情况说明》及重新制作的《执行通知书》。

  从两页申诉信到三本监督卷宗,检察机关多次赴宣城监狱对徐某某问询,始终坚持不懈、密切配合、精准监督。

  “我非常感谢宣城市检察院对我申诉问题的解决!”徐某某说。11月30日,郑万军一行再次来到宣城监狱,不仅通报了案件情况,还对徐某某进行了释法说理。

  “无论服刑人员认罪服判与否,都要始终铭记维护‘高墙’内罪犯合法权益是刑事执行检察官肩负的神圣职责。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咬准问题不放松,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郑万军这样总结了自己的办案心得。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dfdt/202312/t20231218_61173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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