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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能动履职探索特色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发布时间:2023-12-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辽宁省委出台的《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提出“推进美丽辽宁建设”。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一直是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重点领域。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检察院围绕各项中心工作,不断探索“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总结分析,获得不少启示,也形成了具有地区特色的经验。与此同时,也清楚地认识到,公益诉讼不能仅仅局限在检察工作范畴,而要放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更高站位上去思考。

  第一,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体系拓展线索来源,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蝴蝶效应”。今年2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全面推进现场会在红船之畔、潮城海宁召开,标志着“益心为公”工作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发挥好贴近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院优势,有针对性地遴选热心公益保护的志愿者及基层工作人员,建立“益心为公”志愿者团队,通过正式聘任及相关知识培训等方式,增强志愿者的责任意识和荣誉意识。充分发挥志愿者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专业咨询、辅助办案等方面的作用,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社会参与程度,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海城市检察院已建立“益心为公”团队3个,首批招募了来自海城团市委、民营企业等62名志愿者,涉及司法、安全生产、心理咨询等20余个领域。下一步,将逐步完善“益心为公”公益诉讼志愿者体系,为公益诉讼输送更多、更高质量的案件线索。

  第二,有效利用公开听证促进明晰行政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应听证尽听证”原则,将公开听证作为借助“外脑”调查的重要手段。如在办理某管理区怠于履行某社区非法堆放养殖垃圾监管一案中,为促进明晰各部门职责并调查清楚案件事实,主动邀请农业领域专家、市人大代表以及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专业骨干参加公益诉讼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院采取多媒体示证方式将调查获取的生态环境损害图片资料、土地测绘结论等重要证据,向听证参会人员充分展示、还原案情,并由当事人当场陈述相关情况,各听证员就该地块堆放的垃圾应如何处理、占用的基本农田应如何恢复、如何在保护营商环境基础上合法经营进行评议,并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实现以“我管”促“都管”,高效完成了公益损害治理。

  第三,积极探索建立“检察+听证+修复”的生态修复新解法。积极尝试以公开听证论证确定相关费用的做法,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如在办理江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该案需要几千元的鉴定费用,被告人江某本来就不富裕,恢复林地需要一笔费用,再加上鉴定费用更是雪上加霜。承办人决定采取公开听证方式确定恢复林地费用数额,通过邀请自然资源局造林部门的工作人员、林业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当地林业站站长及被告人所在村的村干部作为听证员,进行公开听证。江某陈述了破坏林地的具体情况,听证员从苗木价格、用工价格、林地恢复方法等多方面进行论证分析,在各参与人充分阐述观点情况下,最终提出恢复林地所需数额的听证意见,被告人对该数额表示认可。

  第四,以专项行动带动案件办理,制发检察建议提升社会治理质效。以开展专项活动带动案件办理,即在办案中发现公益侵害不单是一个案件,可能还存在很多类似情况,需要立即对此类案件开展集中治理,深入查清原因,梳理治理方法,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良好效果。如在办案中发现,有些地方的烈士陵园等红色资源存在保护不当现象,故以此为契机开展“保护红色资源”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为充分掌握全市红色资源的情况,与文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沟通,调取有关红色资源的资料,深入调查各个乡镇,对登记在册的每一个红色资源逐一查验现状,对发现的部分英烈设施存在不同程度保护不力现象,主动邀请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相关负责人座谈,详细了解设施的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如何规范管理。最后,通过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沟通和配合,完成1个烈士陵园的设施完善、5座零散烈士墓的集中保护。

  第五,探索建立公益损害风险预防工作机制,完善公益诉讼监督模式。检察机关不仅要治“已病”更要治“未病”,形成“预防+监督”的立体监督格局。比如,建立公益诉讼损害风险预防工作机制,率先在鞍山地区设立首家“公益损害风险预防联系点”,将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关口前移,改治“已病”为治“未病”,提前预防民营企业可能存在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公益损害风险,通过专业提醒、检察建议、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应对方案,让企业主动参与公益损害预防治理,既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又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检察保障。

  (作者单位: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23_6379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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