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高新区:诉请被告人以公益劳动代替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
(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吴樾)近日,刘某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审理后调解结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缓刑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27万元。在该案的办理中,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检察院首次提出以替代性公益劳动代替公益损害赔偿金的赔偿方案。
2021年5月至12月,刘某等3名青年在创业过程中,为挣“快钱”,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寻求贷款的用户下载其设计的电子钱包,以此为载体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余万条,非法出售个人信息上万条,获利20余万元。刘某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且受害者众多。
今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将刘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移送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检部门的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刘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部门。经评估,该院认为本案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同年8月,该院进行了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等3人停止危害行为,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并通过替代性公益劳动的修复方式代替公益损害赔偿金赔付。
11月20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3人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况,同时结合3人实际赔偿能力和再就业情况,成都高新区检察院要求刘某等3人在6年内每人完成网络安全宣传、个人信息保护宣传、网络反诈骗宣传等30次替代性公益劳动,用以替代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制定详细跟进监督计划。
这一举措,既彰显了司法温度,亦达到了警示教育目的。最终,在成都高新区法院的主持下,刘某等3人认可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的要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原标题:无力交罚款,可以参加公益宣传 成都高新:诉请被告人以公益劳动代替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12/t20231217_6370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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