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贾琳琳)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的煤矿超量疏干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内蒙古地区黄河沿线检察机关、煤矿企业、相关行政机关等单位的代表参与庭审观摩活动。
据了解,此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交办至鄂尔多斯市检察院的。在最高检、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的指导下,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对违法取水用水、煤矿超量疏干问题(疏干即把含水层中的水位降到生产工作面标高以下,或有计划地将水源和水部分或全部疏出,从而彻底消除在采掘过程中涌水的可能性)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经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对地下水资源损害进行鉴定等,该院认定了涉案4家煤矿企业超量疏干,造成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并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针对此案涉及损害类型复杂的问题,鉴定机构通过野外调查、取样检测和现场实验等方式,利用同位素指纹识别技术与常规水文地球化学技术方法开展生态损害程度评估,以水源置换补偿措施资源等值分析法开展生态损害价值量化,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庭审中,鄂尔多斯市检察院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在法庭最后陈述环节,4家煤矿企业当庭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庭审评议交流研讨会。会上,水利部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工程师邓腾林详细介绍了涉案煤矿超量疏干造成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方法依据、损失量化的过程和鉴定意见。水利部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廖梓龙介绍了煤矿疏干地下水的来源和管理现状,阐述了采煤区地下水位下降的原因和煤矿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的重要性,并分享了同类事件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经验做法。
山东大学荣聘教授舒俭民表示,该案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的评估难度大,技术含量高,涉及的地层结构较为复杂,从浅水层到承压含水层的损害判断方法很有借鉴意义。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副院长、教授黄理辉和该所院长助理、教授段海燕对涉案煤矿企业违法性、涉案地下水生态损害基线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围绕环境损害价值认定、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失赔偿类型等方面提出了评议意见。
“该案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例,既是对水资源损害价值认定的有益探索,更是对公益诉讼队伍的一次集体练兵。”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国华表示,要利用好自治区检察院与山东大学共建的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基地,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煤矿超量疏干导致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司法认定标准缺失问题,加快编制专项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为司法办案提供技术标准。此外,该案在水资源损害评估鉴定方面具有重大突破,要及时将司法办案成果转化成为水资源保护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提供内蒙古经验。
(原标题:4家煤矿企业超量疏干造成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 内蒙古鄂尔多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12/t20231221_6377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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