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海:提出对社矫对象撤销缓刑的检察意见
发布时间:2023-12-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蒋杰 通讯员郑旭斌 李伟萍)“我以为缓刑没什么事了,哪知道一时糊涂又违法了,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缓刑考验期还剩三个月,社区矫正对象汪某却因一时冲动被送进高墙之内。近日,在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的监督下,汪某悔恨地走进看守所的大门。
2022年10月26日,汪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宁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但是,汪某没有珍惜缓刑考验机会,于2023年9月15日因琐事与他人打架,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宁海县检察院检察官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该情况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工作,依法对汪某社区矫正执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一方面,向县司法局调取汪某社区矫正期间的思想动态、平时表现等服刑情况;另一方面,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实地走访,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研判核实汪某违法情节。经审查,该院认为汪某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遂依法向社区矫正机关提出对汪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
10月20日,宁海县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汪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12/t20231219_6372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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