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效经济犯罪检察促进轻罪治理现代化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下,轻罪治理既是现实的迫切需求,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要求。在经济犯罪检察中通过贯彻检察理念、刑事司法政策和检察裁量权、法律监督方式的综合作用,能够有效发挥治理作用。
治理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去引导、控制和规范社会主体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现代治理具有多元性、系统性、协同性和综合性的特征。司法治理是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又是包含刑事、行政、民事等法律体系在内的调控和规制。刑法治理要从治理的整体架构中明确功能定位。通常认为,刑法具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能,其本身即具有治理功能,但刑法亦是制裁和预防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治理作用是有限的。刑法治理是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在内的系统。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下,轻罪治理既是现实的迫切需求,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要求。在经济犯罪检察中通过贯彻检察理念、刑事司法政策和检察裁量权、法律监督方式的综合作用,能够有效发挥治理作用。
一是坚持轻重有别。轻罪治理现代化是针对当前犯罪态势、犯罪结构变化的因应之策,反映了司法机关对治罪与治理认识上的变化和深化。轻罪重罪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从经济犯罪立法发展来看,具有轻刑化的特点,体现为犯罪圈扩大、配置的刑罚较轻。从犯罪类型来看,存在轻重之分,同一罪名亦有轻重层次。根据犯罪分层理论,轻罪治理要以轻微犯罪为治理对象,治理的总体要求便是“轻轻”“重重”。
就经济犯罪检察而言,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在每一时期都有打击的重点。如当前要严厉打击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对于证券犯罪须持零容忍态度;但对同一罪名也要分清罪轻罪重、主犯从犯等,实行区别对待,对于轻罪施以更多的宽缓,对于重罪则处以更严厉的处罚。
二是保持司法谦抑。刑法谦抑性的认识及实践,对于经济犯罪治理具有重要作用。经济犯罪与经济立法、经济政策、经济活动密不可分,新的经济行为往往可能衍生新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民商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体系更为直接地调节国家的经济活动,在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尚不足以规制时,才动用刑事规制。这一原则对于具体办案也具有指导作用。
当然,上升到刑法评价需要其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目前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给具体司法办案带来一定困难,也为能动履职提供了空间。如对于社会危险性、危害性的评价,要综合考量行政规制与刑事规制的关系,确定有无刑事评价之必要。而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也往往相交织,如非法占有故意向来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直接影响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区别,这需要从经济政策、经济活动的连续性、整体性、目的性出发,全面考虑权利受害方的权利救济,以综合评判非法占有目的。总体上,在经济犯罪检察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关注法律体系间的相互协调、配合、衔接,分清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进而与其他法律体系功能发挥治理合力。
三是平衡法益保护。检察办案中强调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这一要求的本质是最大限度地兼顾多元利益保护与平衡。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犯罪侵害的法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有法益损害就有刑法规制,如何平衡利益保护成为实务中较难把握的问题。
就经济犯罪检察工作而言,经济犯罪主体同时是市场主体、经济主体,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不仅影响罪轻罪重,甚至影响出罪入罪。在保护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开展案件影响和风险研判的要求,就是对利益的研判和权衡,在保护企业、保护企业家成为最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情况下,在法定范围内予以更为宽缓的处理,即是平衡利益的选择。有些经济犯罪没有明确被害人,受侵犯的法益并不明显,属于国家利益或社会秩序中的某部分法益,在此情况下,亦可基于整体利益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作出判断。对于事实模棱两可或者证据指向缺少唯一性的案件,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决定,既是疑罪从无的要求,也体现了价值取向。但要注意,利益平衡要防止带来新的利益冲突,此时刑行衔接或其他的规制和救济更为重要,需要发挥其他法律体系的作用。
四是坚持综合施策。轻罪治理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执法的全过程,也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就要在监督和办案中全程、全面体现轻罪治理要求。
经济犯罪检察在强制措施适用、案件处理决定和执行等环节,必须坚持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慎作出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更多适用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方式;发挥参与、跟进、融合式监督的优势,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监督公安机关对相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对案件实行过滤分流,实现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在个案办理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追赃挽损以及检察听证、宣告送达、释法说理等方式,恢复社会秩序、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五是推动企业合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于通过企业付出合规成本、消除犯罪基因、对涉案企业作出刑事宽缓处罚,激发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守法的内生动力。检察机关在推进规范办案、促进立法的同时,更要通过企业合规促进合规治理。
经济犯罪大多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检察机关必须准确、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办案程序、合规考察方式、合规标准和审查合规结果,不断丰富案件类型、提升案件质效。需要注意的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于推动建立现代企业治理具有激发作用。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中要关注刑行衔接,对涉案企业作出宽缓处理后要跟踪后续行政处罚和监管,形成协调有序、处罚得当的衔接;通过类案监督,促进个案合规向行业合规延伸,从类案办理中提炼出合规标准,推动地区、领域、行业的合规治理,既抓末端又抓前端;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沟通,将行业合规成果固定化、规范化,以行政指导、倡导的方式,逐步运用于行政处罚,扩大企业合规办案成果,推动企业行政合规制度的建立。
六是促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和实施者,检察监督和办案整体上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基于办案和监督,还有延伸职能,直接参与社会治理。
在经济犯罪检察中要更加重视从以罚止罪到诉源治理。检察机关通过在个案或类案办理中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认真分析研判,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通过分析发案特点、成因,向党委、政府提交专项报告、白皮书等形式,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谋。同时,基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发挥协同治理功能,包括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发挥作用,包括参与平安建设以及专门治理活动。近年来,经济犯罪检察开展的防范金融风险、养老诈骗、医美行业、食药领域等专项治理,都是协同治理的体现。在协同治理中通过与法院、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通力合作,发挥治理的合力。需要注意的是,要充分建好用好“两法衔接”平台,发挥大数据赋能作用,建成完善行政执法大数据库,对接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形成司法办案数据库,通过数据比对、筛选、碰撞,从中发现数据异常,进行分析研判,实现打早打小,提升治理效果。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13_6366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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