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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省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1-05-28 来源: 作者:

  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省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抓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产生省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等重要职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开展调研,实施有力监督,提供重要保障。根据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省监委专项工作报告显示,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部署和省委要求,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省监委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取得重要成果。2015年以来,我省共追回外逃人员256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28人,“百名红通人员”3人、其他“红通人员”9人,追缴赃款8.51亿元;省监委成立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148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66人、“红通人员”3人,追缴赃款2.65亿元,特别是突破了一批重点难点案件,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成为追逃追赃领域治理效能;新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数量明显减少,2020年以来未发生新增外逃人员,形成了有效震慑和遏制。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省追逃追赃工作需要应对不少问题与挑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省监委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追逃追赃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依靠省人大支持、自觉接受监督,着力提升追逃追赃法治化水平。同时,加快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打造高素质专业化追逃追赃工作队伍,从严从实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推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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