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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提升基层院检委会决策质效

发布时间:2023-1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注重能力素质建设□规范议题审查□强化集体学习

  多措并举提升基层院检委会决策质效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凸显了鲜明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以及三者有机统一的路径、方式提出了更严标准和更高要求。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全维度提升质量、效率、效果的重要保障。《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下称《规则》)为检委会人员组成、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明确了方向。但在贯彻落实《规则》及检委会机构、委员作用发挥等方面,部分基层检察院仍存在一定的理念、机制、能力不足,集中体现为检委会讨论议题范围边界不清、检委会集体决策过程亲历性不足、检委会集体学习频次和深度不够等问题。对此,笔者从人员素能提升、规范议题审查、强化集体学习三个层面提出建议。

  注重能力素质建设。一是强化检委会作为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的引领属性。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事)件集中体现为“重大”,由此决定对议案的审查要牢牢把握“从政治上看”,即从“为民司法”和“服务保障发展”两个核心上看。《规则》明确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检委会,并设专职委员,也是对其引领属性的强调。二是强化检委会作为办案组织的业务属性。业务扎实是检委会委员审查案件能够迅速找准关键问题、准确预判矛盾纠纷的基础。基层检察院因案件量较大,尤其需要在检委会委员的配置上提升专业化水平,在符合人数要求的前提下扩大对资深检察官的任命数量,并适当任命年轻但办案经验丰富的青年业务能手、专家人才担任检委会委员。三是强化检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员的专业属性。《规则》第36条列明了检委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无论是程序性督办、报告还是实质性对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相关负责人员都应当具有一定办案经验。基层检察院可由员额检察官担任检委会秘书,并将议题审查和分析研判作为其办案数量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规范议题审查前置程序。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委会决策应作为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大案件、问题的办理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因此对议题审查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要规范拟提交检委会审议议题的前置讨论程序。上会议题应经部门内部和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形成明确意见观点并留存详细会议记录备查,如在前置会议程序中能够形成一致意见解决诉争问题即可作出处理决定,除必须经检委会程序的案件或事项之外,无须再提交检委会讨论。对于提交检委会的议题,还应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会前实质审查作用。

  二要规范拟提交检委会审议案件材料的格式内容。案件审查报告中应写清分歧意见和诉争要点,特别要列明类案检索情况,即是否存在同类或关联的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如案件本身已经或者有极大可能产生舆情,以及类似案件情况引发过社会风险、舆论风险或其他敏感情况,也应当一并作出说明,供委员参考把握。

  三要规范会议程序确保委员会前充分审查议题。按照《规则》要求,检委会委员应提前三日以上通过查阅程序规范、内容完备的议题报告,对议案开展实质审查,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矛盾争议、类案适用进行整体全面掌握,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应尽快规范会议程序,落实上述至少三日的审查时限。如可通过制定本院相关程序性细则,区别案件、事项重大、疑难、复杂程度,对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移送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的时间作出具体要求,既要给检委办留足审核时间,能及时对内容和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提出意见,由承办人尽快修改、补充,也要确保上述审核、修改时间不占用委员至少三日的实质审查时间,全面发挥检委办和委员审核、审查两个环节的重要作用。

  强化集体学习,提升履职能力。集体学习是强化检委会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的重要举措。聚焦党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紧扣新时代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组织检委会集体学习,进一步提高学习的深度、广度和频次,是发挥检委会办案组织和决策机构作用、提高检委会履职能力的重要方式。基层检察机关组织检委会集体学习,应从学习体系、学习内容、检验检视三个方面来确保学习效果。

  一是学习计划应当有体系。设计专题、主题的单次或多次连贯学习,或将具有相关性的学习内容尽量安排在一次会议中学习,利用好有限的集体学习时间实现学习效果最大化。学习内容的规划上,年初应以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形势政策、核心检察业务、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以及相关领域行业重大变化为参考,制定全年学习计划,明确每季度学习主题和时间。

  二是学习内容应当有深度。基层检察院应在检委会集体学习中视学习内容不同相应安排研讨环节,加强、加深对学习内容的思辨与理解,将学习成效转化为抓业务、促业务的实效。在学习内容的安排上,还应随时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对瑕疵、不合格案件、负面事例的通报增加相应的学习内容,提高检委会对类案的鉴别和处理能力。在参与人员的范围上,可将一线办案人员纳入列席人员,由办案人员向检委会汇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承担重大任务的经验、心得等,增强检委会委员对检察业务动态、趋势的全面、全时了解。

  三是成果检验应当有标准。探索建立检委会集体学习的考核评价机制,省、市级院可结合本地区基层院实际情况,尝试在学习成果衡量和检验上制定标准,作为本地区检察工作考核项赋分考核。一定的检验检视标准既能对检委会集体学习计划制定和内容安排的合理性进行具体考量,也能对检委会委员参加集体学习能否有效提升履职能力作出合理判断,有助于上级检察机关精准对下指导相关业务。

  (作者分别为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30_6352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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