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谁该为螳螂川环境损害买单?
《检察日报》第06版
在涉案纸业公司内,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昆检慧视”3D全景影像辅助现场勘验。
一家距螳螂川不足5米的纸业公司,无视“零排放”要求,长期通过暗管向螳螂川内直排污水,造成环境损害1000余万元。
螳螂川是长江流域金沙江水系的上游支流,是滇池唯一的出水口。近日,记者采访云南省昆明市检察机关,了解有关滇池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履职情况。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王石良介绍了一起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纸业公司偷排污水
河道水质监测数据出现异常
时间回溯到3年前。
2020年5月,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下称“纸业公司”)通过暗管向螳螂川直排生产废水,被西山区有关执法部门抓了现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通过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通报西山区检察院。西山区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受理,并按照重大线索报备机制向昆明市检察院报告。两级检察院经分析论证,认为纸业公司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西山区检察院迅速成立由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抽调公益诉讼检察和刑事检察资深检察官组成跨部门办案组,全程介入侦查。经查,纸业公司于2005年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包装纸的生产及废旧纸张的回收、加工、销售。“这家纸业公司在建立初期便在螳螂川河道一侧埋设了暗管,另一头接至生产车间的排污管道并安有遥控装置。”王石良告诉记者,在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某为节约生产成本,指使公司后勤厂长李某通过暗管排放含有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水。
经鉴定,2017年4月至2020年5月,纸业公司将未有效处理的生产废水偷排至螳螂川河道,其间螳螂川河道内水质指标超基线水平13倍至239.1倍。据评估,偷排期间,该公司减少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支出费用300万余元,对应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金额共计1081万余元。
2021年5月,西山区检察院以纸业公司及黄某、李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西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公司账户仅剩1.8万余元
顺藤摸瓜挖出关键性事实
自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摆上日程。哪些主体应被列为被告?这道难题摆在了办案组面前。
从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角度,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侵权的,应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彼时的纸业公司账户内仅有1.8万余元,几乎没有其余财产。如果仅以公司为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很可能落空。
案件办理一时陷入了僵局。办案组经讨论,想到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研究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及股东责任追究问题,询问相关人员、调查了解公司情况,成为办案组工作的重点。
随着调查的深入,关键事实浮出水面。据昆明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欧灵军介绍,这家纸业公司是一个“家族企业”。法定代表人黄某持股80%,其大儿媳黄某某、小儿子黄小某各持股10%。办案组还查明,黄某某、黄小某配偶在某商业区有9套房产。办案组初步判断,这些房产可能是用公司资金购买,但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材料后发现,这些房产均是以个人名义购买,公司账户在相应时间段并无该笔款项支出。
办案组没有轻易放过这条线索。在进一步调阅房地产公司资料时,办案组发现了一份内部请示文件。该文件显示,纸业公司在2013年用500万余元购买了商务29楼整层,后因贷款不成调整成购买15楼半层,并进行变更登记。“这是个关键性突破,当时我们非常激动。在调取购房合同和付款收据后,我们确认,9套房产是公司购买变更登记在股东及股东配偶名下的。”王石良回忆道。
随后,办案组核查了纸业公司账目和相关股东银行账户,发现部分股东、股东配偶账户中有入账备注为“货款”“纸款”的款项,存在收取公司货款的问题。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办案组仔细梳理了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最终查实股东、股东配偶及股东配偶名下个体工商户共收取公司货款1.2亿余元。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公司环境侵权责任,股东应当对公司环境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欧灵军表示。
从治罪到治理
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2021年7月,西山区检察院对纸业公司及其3名股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纸业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及鉴定检测费用,3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6月30日,西山区法院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纸业公司罚金200万元,分别判处黄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令纸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万余元、鉴定检测费用12.9万余元,判令纸业公司3名股东黄某、黄某某、黄小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始于办案,但不能止于办案。对于螳螂川的后续修复及治理工作,检察机关早在办案过程中便开始推进。
2021年6月,以办理此案为契机,西山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西山区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从滇池流域重大案件协同办理、市民河长和滇池网格员志愿者、办案支持协作等方面建立健全10项机制举措。
针对纸业公司偷排污水情况,昆明市检察院向西山区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按规定对辖区内化工、造纸等行业开展专项监督。西山区政府后续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区域开展排查,发现问题483项并督促整改落实。
对于案件暴露出的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非法排污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西山区检察院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对辖区“零排放”等企业开展检查170余家,委托第三方机构排查辖区企业污染设施运行情况,153家问题企业对照清单整改,螳螂川(西山段)水质从劣V类提升至IV类。
对于股东账户收取货款涉嫌税务违法问题,西山区检察院向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西山区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该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昆明市检察院跟进监督,向该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追缴税费2602万余元,罚款2483万余元。
此案入选云南省检察院“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点评
“益”路同行守护美好生态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婉琳
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能最大程度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在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尽可能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诞生时间较短,再加上污染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使针对污染环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此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准确认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创新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为完善公司环境侵权责任提供了实践样本。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sy/202311/t20231117_60242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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