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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扣留他人索债被拘役 盱眙县检察官:索取债务要合法 莫要财失又犯科

发布时间:2023-11-25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经济的发展、亲友的借贷

  缺少契约精神的借贷人反复耍赖

  索债的方法千奇百怪

  但莫要用错方法使亲者痛仇者快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孙某在多次向借款人谢某索债未果后,于一天晚上以帮助要债名义纠集王某、魏某等多人,将谢某从其朋友家中强行将谢某带至某宾馆一房间内,带头并指使同行人员对谢某进行殴打,后轮流对谢某进行看管,要求谢某归还所欠债款并不允许其离开房间。直至次日凌晨5时,谢某朋友为其担保后才允许谢某离开房间。

  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被告人孙某、王某、魏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孙某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魏某在案件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三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六个月、王某拘役四个月、魏某拘役四个月。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孙某拘役六个月、王某拘役四个月、魏某拘役四个月。

  【检察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借贷关系普及,但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借贷人缺乏契约精神,对借贷的财物不依约依规按期偿还,债权人在索取债务过程中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索债活动,在自行催还无果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在借贷时可以要求借款人设立抵押物等方式保障自己的权利实现,切勿因欠缺必要法律知识、内心着急等因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债务人应自觉提升自身的契约意识,如期按约归还所借本金及约定的合法利息,同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11/t20231122_15695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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