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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

发布时间:2023-11-2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就我国轻罪治理的检察探索、德国轻罪治理的检察经验、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等展开深入研讨。

  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主动适应犯罪治理新形势,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在推进轻罪治理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刑事犯罪结构发生变化,轻罪案件占比上升,相应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都有待调整,亟须实现犯罪治理领域的深化变革。

  □应当从司法现代化的视角考量我国的轻罪治理,遵循程序分流原理、职权划分原理、刑事协商原理、治罪与治理并重原理、程序正义原理,明确轻罪划分标准,完善轻罪证明标准、刑事协商制度、不起诉制度,加快构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轻罪治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日,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研讨会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出席会议并强调,犯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关乎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要重视和加强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探索,着力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此次研讨会由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协办,最高检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法治前海研究基地)、坪山区检察院承办。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专家、国内刑事法学者及检察系统有关人员参加了研讨。

  我国轻罪治理的检察探索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主动适应犯罪治理新形势,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在推进轻罪治理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突出轻罪治理重点。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周惠永认为,应对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标准作出细化规定,形成轻微犯罪司法过滤机制。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孙爱军认为,轻罪治理首先要加强醉驾治理,主动改进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衔接,统一司法标准尺度。北京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刘哲提出,可以总结“超市盗”等类罪治理经验,由点及面地构建轻罪治理体系。天津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朱勇认为,应制定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帮信等常见犯罪量刑快速计算标准指引,促进案件规范办理。四川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符尔加针对交通肇事等常见案件,认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的检察意见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朱一燕认为,要细化社会危险性评估标准,详细列明常见犯罪适用逮捕条件,提升评价的可操作性。

  简化优化办案程序。周惠永认为,要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规范化运行。孙爱军主张,构建公、检、法、司共同参与的轻罪案件“一站式”快速处理机制,案件的侦查取证、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各诉讼环节办案时限均不超过15日,而对于另外一些涉及刑事和解、涉案企业合规、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等需要较长办案期限的轻罪案件,则及时由“快处”转为“慢处”,从而更好地实现矛盾纠纷化解与法益修复的目的。朱一燕提出,可以集中流转案件,对拟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就近在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移送起诉;精简讯问程序,在侦查阶段对刑拘后的第一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侦查机关可以不再讯问,在检察阶段鼓励采用“表格式”或“要素式”笔录讯问,充分提高办案效率;避免重复换保,对审查起诉期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尚未届满的,检察机关可以视案件办理需要不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引入社会公益服务。周惠永提出,探索前置公益服务,将考察评估结果与案件处理相挂钩;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达成和解,修复社会关系。孙爱军认为,可探索引入社会公益服务以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帮扶改造,将犯罪嫌疑人是否参加并完成社会公益服务作为对其适用不起诉的重要考虑因素。朱勇认为,应探索不起诉后帮教措施,开展相对不起诉后考察帮教工作;探索不起诉前公益服务考察措施,委托乡镇、街道、村委会等单位考察犯罪嫌疑人参加志愿公益服务情况,并将之作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符尔加主张建立拟被不起诉人员参加社会公共服务机制,将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交通法规宣传、义务交通执勤、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服务作为适用不起诉的社会表现考察依据。朱一燕建议,创新“志愿服务+相对不起诉”考察机制,实现志愿服务“量身定制”,确保志愿服务“有据可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司西霞主张,通过“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积极探索轻罪治理路径,通过犯罪嫌疑人自愿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一定的社会公益服务,敦促犯罪嫌疑人深刻自省真诚悔罪,并警示他人远离犯罪。

  德国轻罪治理的检察经验

  据统计,2022年在德国,提出公诉率约为16%(其中,以公诉书提出公诉占比约6.5%;以申请签发处罚令提出公诉占比约9.5%),停止程序率约为60%。德国轻罪实体立法完备,(不)起诉自由裁量权较大,轻罪案件的侦查制度、证据制度、处罚令制度、相关犯罪记录登记制度特色鲜明。

  德国科隆总检察院检察长贡纳尔·格雷尔主要从实体法角度阐述了德国轻罪治理的检察经验。在德国,轻罪是指最高法定刑为一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科处罚金刑的违法行为。基于重罪与轻罪的区分,德国形成一整套轻罪治理体系。对于重罪未遂犯,都会予以处罚;对于轻罪未遂犯,仅当有明确规定时才会予以处罚。只有轻罪才可能因罪责轻微而停止程序,也只有轻罪才能适用处罚令程序。对于轻罪,只能采取有限的特殊侦查措施,对公诉书的要求较低,如不需说明侦查的重要结果;对于重罪,须强制辩护。轻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重罪而言则比较少见。对于轻罪,追诉期限较短,中央登记处的删除期限也较短;除了罚金刑、自由刑,还可判处禁止驾驶,即使犯罪行为与道路交通无关;在轻微刑罚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刑罚保留的警告。轻罪的刑罚附随后果很少出现,可以实施职业禁止,但较为少见。关于轻罪的量刑,须考虑行为人重返社会化的目标和保护法秩序的需要,主要包括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所表露的思想和行为时意图、违反义务的程度、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行为人履历和人身经济情况、行为后态度尤其是为补救损害所作的努力等。对轻罪判处不超过两年的自由刑,可根据对行为人是否再犯的预测(积极的法律预测)决定是否暂缓执行。暂缓执行的,必须设定两年至五年的考验期。对于轻罪,罚金刑和自由刑可以并罚,但在实践中少见。

  德国杜塞尔多夫检察院检察官拉德博德·拉德主要从程序法角度阐述了德国轻罪治理的检察经验。在德国,侦查程序的目的是调查事实以便作出提出公诉或者停止程序的决定。检察院具有调查案情义务。嫌疑程度分为初步嫌疑、充分嫌疑、重大嫌疑三种,起诉轻罪的证据标准是充分嫌疑,即初步评估行为人有可能被判所犯之罪。提出公诉有以公诉书提出公诉、以申请签发处罚令提出公诉、以申请以简易程序裁判之提出公诉三种。签发处罚令的条件是轻罪以及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审理(处罚令允许在未经审理的情况下定罪)。处罚令的内容是单处或者并处以下法律后果:罚金刑、刑罚保留的警告、禁止驾驶、没收、销毁、有罪判决之公告、对法人或人合团体之罚款;吊销驾驶证(期间不超过两年);一年以下自由刑,如果该自由刑暂缓执行且被指控人有辩护人。处罚令的救济程序是两周内提出异议,被允许的异议会引起审理;未对处罚令提出异议的,则不再进行审理,处罚令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罚令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停止程序分为无充分嫌疑停止程序(无证据等事实上的原因、违法阻却事由等法律上的原因)和出于便宜理由停止程序。出于便宜理由停止程序分为因罪责轻微而停止、因履行了负担和指示而停止以及其他停止可能性。因罪责轻微而停止的条件是初步嫌疑、轻罪、罪责轻微而不存在追诉之公共利益(前科、再犯风险、严重侵害、不可教化等)、法院同意停止(不高于最低法定刑的轻罪,或者犯罪后果轻微的,无须法院同意)。因履行了负担和指示而停止的条件是充分嫌疑、轻罪、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停止、负担和指示(如弥补损害、向公益机构或国库支付一笔款额、公益给付、参加社会训练课程)适于排除刑事追诉的公共利益且不悖于罪责的严重程度。联邦司法局领导的联邦中央登记处登记所有被科处的法律后果(停止程序和无罪宣告不登记)。出于罪犯重返社会化的考虑,登记条目会以五年至二十年为期限被注销,但是,科处终身自由刑的判决、适用保安监督机构或者精神病院收容安置的命令、部分因严重性虐待儿童而被定罪的除外。

  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

  随着刑事犯罪结构发生变化,轻罪案件占比上升,相应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都有待调整,亟须实现犯罪治理领域的深化变革。针对轻罪治理实践,专家学者从立法与司法、理念与制度、实体与程序等不同角度提出构建轻罪治理体系的建议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指出,犯罪分层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而以三年有期徒刑宣告刑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分界线已得到更多肯定;应当从司法现代化的视角考量我国的轻罪治理,遵循程序分流原理、职权划分原理、刑事协商原理、治罪与治理并重原理、程序正义原理,明确轻罪划分标准,完善轻罪证明标准、刑事协商制度、不起诉制度,加快构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认为,与重罪治理相比,轻罪治理并不简单,犯罪化的边界、刑罚轻缓化多元化、诉讼程序的配套等都须解决;当务之急是针对危险驾驶罪等实现轻罪轻罚,并且更多考虑轻罪免罚不罚,且必须与非刑罚措施有效衔接;由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公益服务的性质、种类、条件、期限以及法律后果等加以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魏晓娜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决其中不同主体间的冲突与意见分歧。武汉大学教授何荣功提出,应当继续坚持违法犯罪的二元制裁体系。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苏明月认为,轻罪“惩罚过剩”的问题十分突出,轻罪治理体系建构可以吸收少年司法与少年转处的经验,作为少年转处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扩大适用于成年人轻罪附条件不起诉、涉案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前科消灭制度也可适用于成年人轻罪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孙道萃强调,应秉持刑事一体化理念,把依法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办理轻罪案件的工作要求,建构中国特色的轻罪治理体系。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郭立新表示,要突出问题导向、创新研究形式,依托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基地等平台,强化检校合作,促进中外交流,为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探索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24_6347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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