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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效法律监督强化诉源治理

发布时间:2023-11-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诉源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包括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等重点环节,通过多种治理手段,预防潜在纠纷、化解已有矛盾、减少进入诉讼环节案件数量或者有效分流诉讼中的案件。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诉源治理,有效落实“抓前端、治未病,抓末端、治已病”要求,在检察实践中要从多维度入手,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促进“防未病”。从这一维度观察,“防未病”主要是在矛盾纠纷萌发尚未形成诉讼案件阶段。此阶段,检察机关推进诉源治理的本质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共促综合治理。主要抓手是加强普法工作,促进社会法治意识养成。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培育法治意识方面推出不少新探索。例如,积极推进法治副校长工作,实现“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充分发挥司法办案社会治理“晴雨表”作用,定期发布检察办案数据、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功能。同时,按照党委部署,加强对乡村“法律明白人”的法治培训,培养群众身边带不走的普法队伍。总体来看,在“防未病”阶段,检察机关作为推进诉源治理的参与者、促进者、推动者,应该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有效促进案件分流,精准推进“病况分诊”。“病况分诊”主要是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把关作用,对诉讼案件进行精准分流,提升办案质效。一是在刑事诉讼方面。针对刑事案件总量增加、轻微犯罪案件占比提升的现实情况,把握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课题,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不起诉等制度,依法推动轻罪案件多元处理,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二是在检察公益诉讼方面。注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等非诉讼机制和提起诉讼机制的有机结合,妥善解决公益受损问题。同时,对非诉讼机制解决不了的问题,精准把握可诉性,善于通过诉讼机制,高质效办理案件达到警示一片的效果,从而更加有力地促进诉源治理。

  聚焦案结事了人和目标导向,靶向“治已病”。对于已经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要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要求,靶向“治已病”,力促案结事了人和。一是用足检察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手段。强化检察和解、实质性化解工作,高质效化解已然之讼争。刑事检察重在统筹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等,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促进挽救教育犯罪嫌疑人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民事检察重在运用“息诉十法”“六心工作法”等行之有效的实践探索,加强民事检察和解工作。行政检察重在加强和规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注重运用检察听证、司法救助及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法定监督方式,实现实质性化解。二是加强检调对接工作。在积极对接党委领导下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外,还要主动加强与调解组织对接,善于发挥听证、特邀检察官助理等机制作用,将行业领域调解专家、心理咨询师等人员,聘请为检察听证员、特邀检察官助理,以实效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推进溯源“治病根”。推进溯源“治病根”,突出特点是依法能动履职,立足办案,追根究底,剖析引发诉讼的社会治理漏洞,精准提出“治病根”的检察“药方”,从而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推进溯源“治病根”要巩固深化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办复”实效。在做实检察建议自身质量过硬的基础上,统筹运用整改“回头看”、依托第三方力量开展整改效果评估、推动检察建议纳入平安建设考核等举措,促进真改问题、改真问题。二是推进个案合规向行业合规拓展。以特殊预防促进一般预防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功能作用之一。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时,注重强化类型性思维,善于从涉案企业的管理漏洞,延伸思考行业治理普遍性问题,协同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共促行业合规。三是提升检察公益诉讼促进堵漏建制成效。公益诉讼追求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整改再到制度机制完善的多元目标,实质上是一种向诉讼源头不断追溯,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过程。公益损害问题类型性较强,且多有监管部门协同不紧问题。以检察公益诉讼深化诉源治理,重在运用“抓系统、系统抓”方法,开展类案监督,促进一类问题整体治理,并以普遍性问题为逻辑起点,督促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协同共治的制度机制,合力实现源头管治。

  把访源治理挺在最前端,防止“次生病变”。防止“次生病变”,是指防止因监督办案不当,或者当事人对监督办案不理解、不满意等原因,引发涉检信访问题。江西省检察院创新推出观测“因办案引发信访数与办案数比值”的“案-访比”质效分析管理制度,统筹开展信访反向审视、检视剖析等工作,引导检察官在前端办案注意信访易发多发点,同步推进依法办理、释法说理、矛盾处理工作,将听证、司法救助等化解矛盾的“十八般武艺”运用到司法办案最前端,实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源头预警预防,并力促消弭“潜在之访”。

  (作者为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文系2023年度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09_6333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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