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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诉源治理工作助推矛盾实质性化解

发布时间:2023-11-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必须树立科学司法理念,坚持办案与治理并重,尽可能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诉前环节。牢固树立基层治理“一盘棋”思维,积极推动行政、审判、检察等多方力量联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断深化与民政、工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机制,促进横向联动、优势互补。

  诉源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法机关,推进和强化诉源治理责无旁贷。在新时代“枫桥经验”广泛推行的当下,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应在工作中积极依法能动履职,多措并举从源头化解风险,在履职中实现诉源治理,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诉源治理实践探索。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诉源治理的主要方式。在“枫桥经验”的指引之下,检察机关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主要抓手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开通一个集中窗口为人民群众提供信访申诉和解决问题的渠道。现阶段,检察机关倡导的“一站式服务”模式与行政机关“最多跑一次”改革趋同,其目的均是为了提供便民服务。设置“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窗口平台不仅是落实打通化解矛盾纠纷“最后一公里”的便民要求,更是确保公众感受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具体要求。虽然从外观上看,涉检矛盾纠纷由检察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解决,然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所有业务均涉及诉源治理。

  刑事司法办案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司法办案时杜绝文本主义、机械司法。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打击刑事犯罪的目的不仅仅是让犯罪分子受到惩处,更重要的是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公平正义,并修补破损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检察机关持续深化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检察机关通过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社会矛盾化解在检察环节。例如,对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法说理,督促其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为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提供平台,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开展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环节的争议实质性化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紧密相连,一方面,行使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进行争议化解的抓手和基础,更是实现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依托;另一方面,争议化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目的之一,是检察机关投身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审判活动和判决文书,重点对行政机关引起争议的违法行政行为开展监督,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反向督促行政部门开展源头治理,进而化解矛盾纠纷。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稳妥拓展到“损害还没发生但存在损害公益重大风险”领域,通过诉前磋商、圆桌会议等形式,推动从源头解决公益损害问题。

  积极开展检察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参与听证,这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以公开促公信的重要方式。通过召开检察公开听证会,让当事人和案外人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办案过程和处理原因,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可感知的要求。不仅如此,通过公开听证这种机制,能让案件当事人在更具公信力的平台上找准问题症结、深挖背后原因、提出更易于接受的处理方式,能够帮助案件当事人理解并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的目的。同时,公开听证也是一次普法宣传的机会,对法治思想和司法理念的阐释普及,对诉源治理将产生更长远的影响。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诉源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尽管检察机关在推进诉源治理中作出了大量努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深化诉源治理方面仍面临着一些问题:

  诉源治理工作理念有待进一步强化。实践中,有的认为,诉源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应该由政府部门来肩负。事实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诉源治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检察机关在法治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况且,诉源治理与检察工作“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检察理念有着趋同性。因此,检察官在工作中要根除错误认识,自觉做实诉源治理工作。

  基层协同治理的体系不够健全。矛盾纠纷的解决不能仅靠某一个部门单打独斗,而是需要多部门携手共治。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与基层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的共同治理体系尚不健全,影响诉源治理工作实效。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在智能化协同平台建设、衔接机制落实落细等方面现存着不少难点,这对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促进形成基层共建格局造成了一定阻碍。检察机关开展诉源治理,应当主动融入地方治理工作格局,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通过能动履职完善治理体系,促进协同治理。

  基层检察机关深化诉源治理路径。检察机关应深入践行依法能动检察理念,切实通过履行自身职责或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行使职能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大局平安稳定。

  树牢矛盾纠纷化解意识,在司法办案中推进诉源治理。检察人员应当坚持从理念上更新适应,发挥好基层治理参与者和推动者的角色作用。要树立“从政治上看”的大局思维,牢记“为法治担当”的履职使命,秉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办案中,基层检察机关必须树立科学司法理念,坚持办案与治理并重,尽可能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诉前环节。例如,在繁简分流办案方面,要正确科学处理“快”与“慢”、“重”与“缓”的辩证关系,着力避免“一刀切”处理案情简单的案件。对因邻里日常纠纷产生的具备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肩负起主导责任,适当把握办案节奏,力促双方和解、矛盾化解。

  综合运用各类手段助推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创新继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压实首办责任和属地责任,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通过释法说理推动诉源治理。针对在司法办案中发现的矛盾纠纷隐患及源头问题,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既能体现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又能有效助力有关单位在行业治理方面查缺补漏。基层检察机关可以建立信访案件分析制度,对重点领域或重点行业内部的治理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深挖信访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稳妥提出具有建设性意见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努力在诉源治理中实现“治未病”。

  司法救助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安抚被害人,又能促进对司法程序产生认同感,便于检察机关开展矛盾化解工作。除做到“应救尽救”之外,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多元救助帮扶,各部门联动形成诉源治理合力。通过开展公开听证,可以为信访人提供公开平台,充分保障信访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辩论权,以公开促公信,助推矛盾实质性化解。

  “以我管促都管”,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站在诉源治理角度,应尽可能深挖矛盾纠纷背后深层次隐患产生的原因,在矛盾隐患产生之前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实现从源头化解矛盾的目的。应牢固树立基层治理“一盘棋”思维,积极推动行政、审判、检察等多方力量联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断深化与民政、工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机制,促进横向联动、优势互补。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14_6338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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