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省检察院会同省林业局特发布一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把湿地保护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安徽省湿地总面积104.18万公顷,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7.47%,是湿地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之一。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引领各地进一步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共识,在11月6日“安徽湿地日”,安徽省检察院会同省林业局特发布一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6件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4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件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和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涵盖湿地环境污染治理、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非法采矿、非法种植、养殖整治等多方面内容。
本批案例体现了如下特点:一是强化跟进监督,助力湿地保护修复。马鞍山市博望区检察院针对非法放牧、非法捕捞、滥采滥伐野生植物等破坏湿地生态问题,持续跟进监督,对于问题“反弹回潮”的,依法提起诉讼,充分发挥“诉”的刚性作用,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桐城市检察院、利辛县检察院等在办案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共同参与整改情况“回头看”,确保湿地保护检察建议落实见效。
二是着眼系统治理,服务地方转型发展大局。淮北等地检察机关立足服务保障传统煤炭城市转型发展大局,针对地方政府利用资源枯竭矿区建设城市湿地过程中出现的环境资源保护问题,积极能动履职,在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加强与林业等部门在湿地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助力地方巩固和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成效,打造在全国极具特色的湿地生态系统,让老百姓享受城市转型发展释放的民生红利。
三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溯源治理。安徽省检察院指导各地在办案中注重以“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形式,既推动相关湿地问题解决,又保障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桐城市检察院在向属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后,专题向市委、市政府进行汇报,积极争取工作支持,推动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调度会,促使湿地生态保护与民生发展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目录
1.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石臼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湖国家湿地公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湿地保护范围内废弃船舶行政公益诉讼案
4.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长江沿江湿地违法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5.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西淝河国家湿地公园及贯穿河流水陆安全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6.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诉欧某勇等六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石臼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湿地保护 跨区划协作 协同保护 撤回起诉
【要旨】
针对非法放牧、非法捕捞水产品、滥采滥伐野生植物等破坏湿地生态问题,检察机关能动履职,采取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起诉,同时促成相关行政机关整合执法职能,构建跨部门、跨区划一体化协同保护体系。
【基本案情】
石臼湖湿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江苏省南京市交界处,面积207平方公里,该湿地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拥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植物7种、重点保护动物23种。因管理不到位,湿地范围内长期存在非法放牧、非法捕捞水产品、滥采滥伐野生植物等破坏湿地生态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望区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地球之肾”专项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于2021年7月3日立案。通过采取现场勘查、无人机巡查等方式查明,周边村民在石臼湖湿地保护区非法放牧、滥采滥伐野生植物,采取“地笼”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7月7日,博望区院根据《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规定,向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望分局(以下简称博望自规分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湿地监管职责,加强执法监管和普法宣传,切实保护石臼湖湿地生态环境。博望自规分局于同年9月6日书面回复称,石臼湖湿地管理职能已委托石臼湖管理站行使,已劝离非法放牧并查处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加固了石臼湖保护区围栏,发放《致石臼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周边广大居民的一封信》,实现湿地有效保护。
博望区院“回头看”发现,石臼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放牧羊群牛群的情形仍然存在,非法捕捞、滥采滥伐等损害保护区内生态环境问题出现“反弹回潮”,湿地生态损害仍处持续状态。2022年11月8日,博望区院依法向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博望自规分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继续采取执法措施,加强石臼湖湿地生态保护。
案件审理期间,博望自规分局开展联合整治行动,组织召开由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石臼湖管理站、乡镇政府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监管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区内污染治理,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渔政管理和畜牧业行业整治,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进村入户”落实周边村民的法治宣传教育,预防在湿地保护区内非法放牧、非法捕捞等行为再次发生。
博望区院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推动市委编办出台《关于博望区石臼湖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职责调整事项的通知》,整合相关执法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使侵害石臼湖湿地生态环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鉴于石臼湖湿地生态环境利益得到保护,检察机关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博望区院于2022年1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并获法院支持。
办案期间,博望区院发现石臼湖湿地保护区涉及两省两市四县区,需要协同保护,遂牵头与马鞍山市当涂县、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办案等跨区划协作机制,形成石臼湖生态环境和资源跨区域保护检察联盟。
【典型意义】
湿地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针对湿地生态环境受损问题,检察机关采取检察建议、“回头看”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或问题“反弹回潮”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撤回起诉。同时促进诉源治理,促成出台规范性文件,整合相关执法职能;推动建立两省四地跨区域湿地保护检察联盟,构建跨部门、跨区划一体化协同保护体系,提升湿地生态保护合力。
案例二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湖国家湿地公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湿地公园 综合治理 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淮北中湖国家湿地公园因火灾造成林木毁损以及存在固体废物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形成保护合力,有效修复湿地受损公益,打造优美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淮北中湖国家湿地公园总面积约1.58万亩,集采煤沉陷地生态修复、科学研究、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功能于一体。由于疏于管理等原因,湿地公园发生严重火灾,造成绿化植被焚毁;附近堆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加拿大一枝黄花”大量生长,威胁生物多样性,严重破坏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淮北市全国文明城市形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2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相山区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智慧平台上发现该案件线索,初查后于3月2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查明:2021年2月19日,中湖国家湿地公园因不明原因发生严重火灾。检察机关使用无人机等设备现场勘验查明,火灾损害区域面积约34208平方米,焚毁物多为芦苇和绿化林木;公园内存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防火巡查、防火能力、防火宣传不足,火灾隐患严重;“加拿大一枝黄花”在园区内多处蔓延,繁殖过度、排挤本地物种生长、破坏原有生态系统;公园附近堆积生活、建筑垃圾,已形成较大规模垃圾堆放点3处,严重污染土壤和水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相山区院于2021年3月向淮北市林业局、相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相山区城市管理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职责,补植复绿,修复被焚毁植被;查明过火原因,消除火灾隐患;清理公园附近固体废物,科学合理设置垃圾倾倒点;及时铲除“加拿大一枝黄花”,根除种子散落再次造成生长蔓延问题等。
各被建议单位按照检察建议内容积极整改回复:对被焚毁植被原地补种,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提高湿地公园绿化水平;对防火设备全面调试检修,投入资金补充灭火器材;新增5名巡查员和1台巡逻专车加强日常巡查,通过技术手段对园区全覆盖监控,对重点区域智能监控,自动发现火源点;制定防火宣传教育方案,通过发放禁火令等多种形式,提升群众防火意识。清理公园附近固体废物40余吨,增设10余处垃圾倾倒点,落实巡查机制,严厉打击偷倒固废行为;全面清除“加拿大一枝黄花”,组织防治科普培训专班,提升识别、防治能力。
相山区院持续跟进监督,于2021年6月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现场查看,一致认可整改效果。相山区院遂于7月2日对该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以办理此案为契机,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湿地公园保护专项行动,对南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碳谷湖公园、乾隆湖公园等10余处湿地型公园进行全面排查,督促整治,公园面貌焕然一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林业局会签《关于加强湿地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加强常态化协作,共筑湿地生态保护防线。
【典型意义】
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淮北市城市转型正处于深化阶段,体制机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以中湖国家湿地公园为首的“一带双城三青山,六湖九河十八湾”特色城市风貌。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通过检察建议、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从生态环境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方面督促行政机关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湿地保护综合治理,构建湿地保护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为建设生态优美的城市环境贡献检察力量,积极服务地方转型发展大局。
案例三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湿地保护范围内废弃船舶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湿地公园 岸线保护 废弃船舶
【要旨】
针对废弃船舶侵占湿地岸线的问题,检察机关以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公益诉讼专案为契机,通过圆桌会议、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合力履职,并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助力湿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解决。
【基本案情】
合肥市是国际湿地城市,其南端的巢湖是长江下游重要的湖泊,湿地资源丰富。巢湖市域湿地达50862.3公顷,湿地面积占合肥市湿地总面积43.03%,境内有半岛国家湿地公园、柘皋河省级湿地公园、槐林省级湿地公园等多个湿地。近年来,随着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湿地物种种类和数量增加明显,湿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但一些废弃船舶长期停放于湿地保护范围内,侵占水域岸线空间、破坏湿地景观,影响湿地的生态环境和功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底,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巢湖市院)通过政协委员参与公益诉讼“五员”工作机制,发现半岛湿地公园所属芦溪湿地内废弃船舶案件线索。结合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公益诉讼专案办理,巢湖市院通过“天地图”APP等摸排发现,巢湖多处湿地内存在废弃船舶侵占岸线问题,遂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
经联合“益心为公”志愿者、政协委员等实地核查、调阅湿地功能分区图比对发现,12条废弃船舶所处位置在湿地保育区内,属于湿地保护核心区域,也是湿地公园的重要景观地带。废弃船舶船体不同程度破损且长满杂草,其中6艘半沉于水中,侵占湿地水域岸线空间,存在安全隐患,且船内淤积的杂物、油污和垃圾污染湿地水质,影响湿地生态环境。
2023年3月,巢湖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先后向湿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巢湖市林业和园林建设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清理废弃船舶,修复湿地岸线。针对其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巢湖市院组织召开圆桌会议,组织属地乡镇政府、市林业和园林建设部门及船主进行会商,共同推进废弃船舶的权属和处置问题,妥善处理船主的合理诉求。经会商,6名船主均书面承诺放弃废弃船舶所有权,并与属地乡镇政府签订代为处置协议。至2023年7月,案涉12条废弃船舶被全部移除,岸线修复一新。同年7月20日,巢湖市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为切实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巢湖市院与湿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市林业和园林建设部门等建立协作机制,形成湿地生态保护合力,强化对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对于废弃船舶问题,做到及时发现、随时清理,助推解决困扰当地多年的湿地保护难题。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着眼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废弃船舶问题,以废弃船舶治理小切口促进湿地生态环境大保护,在跟进监督中推动行政机关同向而行、协同治理,凝聚湿地公益保护合力。在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通过圆桌会议、效果评估等多元方式助力破解长期存在的湿地生态保护难题,并积极组织“益心为公”志愿者、政协委员等参与办案,扩大社会参与度,取得了良好办案效果。以个案办理的“标治”推动遗留问题的“根治”,建立湿地生态保护机制,筑牢湿地生态司法保护屏障。
案例四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长江沿江湿地违法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湿地保护 林长+检察长 珍珠养殖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湿地保护区内违法养殖问题,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借助“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通过磋商、检察建议、专题报告等形式厘清部门职责,督促依法履职,协同综合治理,有效保护湿地生态和资源。
【基本案情】
桐城市嬉子湖镇渔业、松山两村位于安庆沿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2021年1月24日,渔业、松山两村与当地村民钱某某签订为期8年的水面渔业养殖经营权流转合同,将该村风响赛圩1800亩湿地水面交由钱某某经营管理。后钱某某在该水面建设生产设施养殖珍珠,湿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从安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获悉,安庆沿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风响赛圩珍珠养殖污染环境问题被列为安庆市“严、重、促”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遂将该线索交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桐城市院)办理。桐城市院依托“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联合林长办对该问题调查了解到,承包人钱某某为养殖珍珠已投入数百万元,尚未获得收益。
考虑到实际情况,桐城市院建议林业部门先与承包人沟通,商议整改方案,以最小代价完成整改。2022年4月7日,桐城市院现场查看发现,风响赛圩珍珠养殖问题整改无明显进展。2022年5月17日,桐城市院就该湿地珍珠养殖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5月20日,桐城市院组织召开由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参加的磋商会,明确各自职责,推进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桐城市院于2022年6月9日及8月23日先后向嬉子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嬉子湖镇政府)、桐城市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责令、监督钱某某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修复被破坏的湿地生态环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杜绝类似现象发生。
2022年7月30日,嬉子湖镇政府书面回复称,已成立工作专班,持续督促指导承包人严格按期全部拆除到位,会同市林业局定期对风响赛圩珍珠养殖整改情况进行调度,确保在2022年底前完成验收销号。同年9月26日,桐城市林业局书面回复称,已向钱某某送达《责令停止珍珠养殖及整改通知书》,钱某某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报安庆市林业局。办案过程中,桐城市院专题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案涉问题的调查情况、整改进度、建议内容等;同时商林长办邀请安庆市林业局在嬉子湖镇召开现场座谈会,指导问题整改、解答难题。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调度会,压实整改主体和监管单位责任,确保拆除及迁移工作按时完成。
2022年12月12日,桐城市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人大代表现场“回头看”,确认风响赛圩珍珠养殖已全部拆除完毕,整改效果良好。同年12月14日,安庆市林业局、安庆市生态环境局经现场核查,认为该珍珠养殖问题已整改到位,予以验收销号。同年12月16日,桐城市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为巩固湿地保护成果,桐城市院协同林业、水利等部门开展湿地保护专项巡查、湿地保护普法宣传等活动,成效明显;督促构建常态化巡查监管机制,加强溯源治理、系统治理、长效治理。
【典型意义】
安庆沿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皖西南,总面积50332公顷,小生境多样,是长江中下游湿地保护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生态系统相对脆弱,违法占用、围垦、非法养殖等行为将严重破坏湿地生态资源。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托“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灵活运用磋商、检察建议、专题报告、专项活动等形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协同履职、综合治理,提升了湿地保护多元共治、创新治理水平,保障了区域内湿地生态资源安全。
案例五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西淝河国家湿地公园及贯穿河流水陆安全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湿地保护 河流水陆安全 府检联动 综合保护
【要旨】
针对湿地及贯穿河流普遍存在的临水侧非法种植农作物导致农业面源污染、破坏水生态环境、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妨碍水陆交通安全等问题,检察机关分别立案,依托科技手段调查取证,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厘清属地和相关主管部门职责,推动分类施策,逐项整治,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利辛县境内的西淝河、茨淮新河是淮河的重要支流,是国家“引江济淮”工程“清水廊道”,一级水源地保护区。西淝河利辛段国家湿地公园总面积958.71公顷,共有蕨类、裸子、单子叶、双子叶植物91科242种,有野大豆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2种、白额雁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4种。近年来,西淝河湿地公园及周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种植农作物问题屡禁不止,呈蔓延态势,严重影响湿地水生态环境、饮用水安全、水陆安全等。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2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亳州市院)在与亳州市河长办对接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上述水生态环境和水陆安全等问题,遂将案件线索移交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利辛县院)办理。利辛县院联合利辛县水利局等单位,采取无人机巡检、快艇巡查、现场走访等方式,全面排查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种植农作物等问题。
调查查明,湿地及周边河道堤坝临水侧存在超过承载重量的非法建筑已40余年;非法种植大量农作物及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导致农业面源污染,破坏湿地水生态环境,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和堤坝陆路交通安全;属地政府监管不力,主管部门未能有效履职等情形。2023年4月3日,利辛县院对利辛县水利局、属地乡镇政府分别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利辛县院于2023年4月24日、5月5日分别向利辛县水利局及 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种植农作物问题较为严重的程家集镇、西潘楼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河道行洪等水陆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河道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法律宣传工作等;属地镇政府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种植农作物防治职责,开展防洪教育,协同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和湿地保护工作。
为推进区域全面治理,利辛县院于2023年5月6日召开湿地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公益诉讼专题听证会,邀请5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担任听证员,检察长主持,县水利局和相关乡镇政府代表参加。听证会上,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职责。鉴于湿地与河道安全保护是系统工程,检察机关通过“府检联动”机制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案涉农业面源污染、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建房等问题,督促一并整改;共推动相关行政机关排查清除违法种植土地9000余亩,清理回收废弃农膜6.2吨,拆除违法建筑1635平方米等。
2023年6月5日,听证会参会人员实地“回头看”,一致认为案涉问题整改效果良好。2023年6月20日,利辛县院对该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湿地及贯穿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种植农作物、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及违法建筑等问题,存在“破窗效应”和“蝴蝶效应”。检察机关针对普遍性问题,积极能动履职,依托“府检联动”“检察长+河(湖)长”工作机制,通过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磋商会等方式,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与属地政府综合有效解决影响湿地水生态环境、饮用水源地安全及水陆安全等问题,实现全面系统保护的目标。
案例六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诉欧某勇等六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湿地资源保护 非法采矿 指定管辖 生态修复责任
【要旨】
针对作案地点分散、破坏范围较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周期长的非法采矿案件,在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案涉湿地生态环境仍未得到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况及修复费用进行评估,依法追究生态环境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切实保护湿地和河湖生态功能。
【基本案情】
欧某勇与王某购置皖淮工001采砂泵船,伙同周某、白某锋等4人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流窜五河县天井湖湿地及淮河等地盗采黄砂销售他人,获得赃款188万余元。2018年11月,欧某勇等6人先后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八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销售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调查和诉讼】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蚌埠市院)在履行案件评查职责时发现欧某勇等6人非法采矿被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采砂行为破坏了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9年6月25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审查认为,欧某勇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部分河床现状底质改变、影响鱼类洄游,采砂产生的高浓度悬浮物对水生植物、浮游植物、浮游动物以及鱼类生存产生影响,严重破坏河湖湿地的生物资源。
此外,非法采砂对作业水域附近防洪工程安全、河床底泥生物结构安全与分布、植被演替与分布均造成不确定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本案非法采砂造成天井湖、淮河等生物资源损失费为163008.3元;水污染补偿费用为19269.6元。
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蚌埠市院经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21年7月26日将本案交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五河县院)起诉。五河县院于2021年12月8日依法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欧某勇等六人连带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生物资源损失费163008.3元,水污染补偿费19269.6元,鉴定费12500元;通过县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五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欧某勇等人非法采矿不仅触犯刑法,也破坏了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致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针对在湿地及其贯穿河流非法采砂流窜作案存在时间跨度长、损害地点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周期长等特点,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后,对于案涉湿地生态环境仍未得到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生物资源损害和水污染情况进行鉴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切实保护湿地及河湖生态功能,实现公益保护最大化。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2311/t20231106_60089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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