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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瓶贴签,假药变“灵药”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涉案产品以药品形式包装售卖,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药品,且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成分、剂量、功能等信息,应当认定为药品。此外,经检测,涉案的几种产品中均含有不同剂量的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醋酸泼尼松等7种西药成分,但产品标示为纯中药成分,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

  将装有假药的白瓶贴上仿制的药品标签,通过快递邮寄、低价推销等方式跨省销售给多地药店、诊所,并诱导老年人购买服用……10月30日,经河南省新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主犯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万元;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梁某、何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各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一条线索牵出假药产销链条

  2022年11月,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刘某、何某夫妇在家中售卖假药。执法人员当场查获100余瓶风湿骨痛宁胶囊,拟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随后,新野县检察院在“两法衔接”平台上发现了这一线索,认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较多,新野县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通过分析刘某、何某的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找到了他们的上线万某,并在现场查获了两箱假药。据万某供述,这些假药是从李某处购买而来,再加价出售。

  顺着这条线索,公安机关又获知了李某的上线赵某的手机号,经查询该手机号的物流信息及定位,赵某被成功抓获。在赵某的住处,公安机关搜查出尚未寄出的假药18箱以及标签、说明书1万余张。

  赵某供述:“我以前制作过胶囊壳,听说假药作坊很赚钱,便经人介绍认识了吴某,让其利用假药作坊生产假药,然后又通过梁某联系印制药品标签说明书的厂家,根据胶囊的颜色和药名,仿照正版药品印制了相应的药品标签及说明书。”

  给装有假药的白瓶贴上药品标签后,赵某通过上门推销、朋友介绍等方式,将假药推销至河南、湖北、山东等多地。随着销量增加,工作量增大,赵某逐渐发展了多名下线,再由他们以低价推销等方式引诱中老年人购买服用。

  截至案发,赵某等人共计销售假药627箱,价值103.5万元。

  是伪劣产品还是假药?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公安机关认为,涉案的产品没有标示国药准字,不应当认定为药品,仅能以伪劣产品定罪处罚。检察机关认为,产品上标注有中药成分、服用剂量及功能等,足以认定为药品,应当以假药定罪处罚,但对于假药的认定,应由市级以上的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对此,新野县检察院向南阳市检察院汇报请示。南阳市检察院协调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共同会商后一致认为:涉案产品以药品形式包装售卖,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药品,且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成分、剂量、功能等信息,应当认定为药品。此外,经检测,涉案的几种产品中均含有不同剂量的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醋酸泼尼松等7种西药成分,但产品标示为纯中药成分,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据此,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涉案产品均被认定为假药。

  今年2月28日,新野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了赵某等2人,涉案的其余10人因案值较小被取保候审,后吴某与梁某主动投案自首,也被批准逮捕。4月27日,该院对赵某等12人依法提起公诉。因销售假药的刘某等2人犯罪情节轻微,该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审理后,于10月30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监管漏洞制发检察建议

  在办案过程中,针对发现的药品进购渠道和村镇诊所销售药品监管不到位、物流快递管理混乱等问题,新野县检察院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邮政局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药店、诊所等场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药品监督检查力度和安全用药宣传;建议县邮政局加强邮寄实名制、开箱查验等工作力度,杜绝违禁品通过物流快递流入市场。

  收到检察建议后,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该县邮政局立即采取措施,于今年10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诊所、药店专项检查活动,召开宣传讲座6次,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先后走访检查县域内100余家诊所、药店、物流公司、快递点等。通过检查,目前已发现问题线索10余起,督促整改5处,停业整顿2家,移送犯罪线索1条。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11/t20231106_15661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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