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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划车为哪般?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静安检察

  60年前,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此后,“枫桥经验”从一地走向全国,扎根广袤中华大地,在火热的社会实践中拔节生长、枝繁叶茂。如何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也是检察人员孜孜不倦的追求。具体到检察实践,案件办完并不是终点,“案结事了人和”才是,才能实现矛盾纠纷在基层得以化解,检察机关始终秉持这个理念前行。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静安区检察院老年人检察办案团队收到了一起看似常见的酒后划损车辆案。

  

  2022年11月29日凌晨3时许,施某某手持电动车钥匙对停在某通道两侧的两辆车进行破坏。经鉴定,车损共计六千余元。施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承办检察官审阅卷宗以及查看监控后,发现案件事实并不复杂,案件起因另有隐情——施某某系某居民区内一小学的食堂厨师,每日凌晨3时开始工作。既然案发时间处于其正常上班时间,为何其会在上班途中突然去划车呢?提审犯罪嫌疑人时,检察官仔细询问了整件事的来龙去脉。

  原来,施某某工作的学校位于居民小区内,学校食堂的送菜车必须途径该小区内部通道到达学校。因小区内停车位较为紧张,该通道两侧经常有车辆乱停乱放。案发前,食堂运菜车曾多次因被乱停放的车辆阻塞,无法正常通过。施某某不得不使用平板推车,分多次,用人力将菜运至食堂。案发当天恰逢下雨,施某某看到通道两侧又有车辆乱停,联想到之前的遭遇,遂心生不满,对车辆进行了破坏。

  

  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充分了解案情来龙去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施某某毁损车辆的行为事出有因,且目标明确,侵害对象特定,应当依法认定施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施某某系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又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最终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虽然办完了,但提审时犯罪嫌疑人的一句话一直萦绕在检察官耳畔:“在通道两侧乱停乱放情况并不是第一次发生。”施某某确实触犯了刑法,但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导致通道狭窄,影响出行是案件的诱因。如果这个问题不能根治,会不会引发其他群众的不满情绪?而且该通道是学生上下学必经通道,乱停放现象是否也影响到学生的安全?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减少此类矛盾的发生?

  

  检察官立即走访小区群众,找到涉案小区物业公司,详细了解了小区内停车位情况和相关管理措施。

  

  涉案小区系老小区,随着小区车辆增多,当初小区建设时预留的停车位已经很难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基于这一客观实际,检察机关从三个方面向涉案小区物业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

  

  一是建议对小区内现有车位和内部可停放区域进行排摸,合理规划停车位,对私加地桩锁等抢占车位情况进行排查、清理。

  

  二是建议加强日常巡查、劝导和纠正,在学生上下学等人流量较大的时间段加大巡查频次,在关键通行路段增设禁停标识。

  

  三是建议开展文明停车宣传,倡导居民规范停放,完善业主及外来车辆登记,确保发现违规乱停放时能及时联系车主处理。

  物业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相应整改,并予以书面回复。为提升检察建议刚性,检察官先后两次对涉案小区进行实地回访,发现物业公司在小区通道口两侧以及学校门口增设了禁停桩,有效地保障了小区通道的通行顺畅以及学生的出行安全,减少类似案件再发可能性;同时小区私加地桩锁、摆放物品等抢占车位的情况并未再看到,也未发现再有车辆乱停乱放的情况。小区居民高兴地和检察官反馈:“这条路终于通畅了!”物业公司也表示他们会持续加强管理,坚决杜绝车辆乱停乱放。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作为新时代检察人,检察官用一趟趟实地走访、一次次深入交流、一份份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并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检察为民”的使命,通过抓末端、治已病,抓前端、治未病,不断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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