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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轻罪治理体系 一体推进治罪与治理

发布时间:2023-11-0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印发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轻罪治理体系建设提上改革日程,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首先,从犯罪结构的发展趋势来看,近几十年来,重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治理已成为法治现代化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其次,轻罪案件相比重罪案件来说,更容易找到规律,因为很多轻罪都是法定犯,其背后都有社会、经济乃至机制等方面的规律可循,相对容易治理。而重罪案件往往是极端恶性犯罪,通常具有偶发性,呈现点状分布,不容易发现规律,因此治理难度较大。

  再次,轻罪案件既有个体化的原因,也有社会化的原因。发现并治理好社会化的原因,就相当于实现了诉源治理。如“超市盗”问题,治理“超市盗”不仅要治理犯罪,还要治理背后的道德风险,需要通过科技、市场机制的完善来实现“不能偷”的效果,最终实现“不想偷”的道德自律,让“超市盗”消失于无形。

  此外,还需要全面辩证地理解“治理”的含义。所谓“治理”不仅仅是不打击或者减少打击力度的问题,还包括对隐蔽性轻罪进行系统治理的问题。针对这些轻罪的打击,不仅要严密立法之网,更要严密司法之网。但由于隐蔽性犯罪破获具有难度大、周期长等特点,在打击这些犯罪时仍存在一些困难。除了这些隐蔽性犯罪,还有一些特征明显的法定犯,实践中相对比较容易侦办。目前,犯罪结构不仅仅是轻罪比例高,而且是简单案件比例高。这种犯罪结构启示我们在轻罪治理上应该从两个方面下功夫:

  1.治理。伴随着法定犯类型的增加,以及社会科技发展带来的道德风险,社会在某些领域呈现出他律缺失的问题。从深层次原因来说,实践中,有些人自律性很强,有些人自律性较弱。一旦他律缺失,自律性较弱的人就可能会破坏既有秩序,成为找漏洞、钻空子、损人利己的人,而这些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就会触及刑法,构成轻罪。

  社会之所以需要法治就是因为光靠自律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度化的、自动化的管理机制,让人既能明确预期,又能感受到他律约束,从而实现行为的自我校正。因此,在办理轻罪个案时,不仅仅要对个案进行处断,还需要基于个案延伸到类案,通过总结类案发案规律来分析案件背后的社会性原因,从而进行社会治理,实现标本兼治。

  其实,治理轻罪过程就是在进行社会治理,因为犯罪现象本身就是社会治理问题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病灶,对这种病灶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就可以实现社会整体健康,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

  2.治罪。治罪要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对不断增加的犯罪圈范围需要进行动态调节。目前,犯罪圈有扩大的趋势,有的时候甚至压缩了行政处罚的空间,这显然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因此,治罪标准应根据社会形势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对罪名增减进行同步考虑,实现有增有减,在入罪标准上实现有升有降,避免刑罚万能论、刑法无边界的误导。既要对刑罚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予以高度警惕,也要对公众深恶痛绝的带有侵扰性、侮辱性、暴力性的犯罪保持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提升公众的安全感。

  而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隐蔽性犯罪,应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新型司法能力,让犯罪无所遁形。这就要求在治理轻罪时,不仅要做减法,还要做加法。在做加法的同时,还要考虑司法成本,因为投入隐蔽性犯罪的资源多了,投入其他犯罪的资源就会少,总的司法效益就会受到影响。目前,隐蔽性犯罪的深度治理并未得到业绩评价的充分激励。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适当地增加对追诉隐蔽性犯罪的司法激励,赋予一定的难度系数。一件隐蔽性犯罪案件和一件显而易见的犯罪案件相比,给公众带来的安全感受是不一样的,这种感受的不同,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犯罪收益的不同。

  因此,有必要基于案件难度系数和公众的安全感受程度来衡量不同案件的司法收益率。从整体上提升司法案件的难度系数而言,更要关注那些不好侦办的案件,敢啃“硬骨头”。如果这些“硬骨头”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越积越多、越拖越严重,从而严重影响社会机体的整体健康。

  可以说,轻罪治理已远远不是一个司法问题,而是社会治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轻罪治理不是立足个案,而是立足整体,不是立足当下,而是立足长远,不能只关注表面,而是更要追求实质性解决问题。轻罪治理体系建设是司法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必将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01_6326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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