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综合履职模式下未检社会工作服务优化路径
今年3月,《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下称《规范》)正式开始实施,该《规范》作为我国社会工作行业首个专门关于未成年人的国家标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综合履职新模式,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化建设,以司法保护融入社会保护,高质效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责,切实推进《规范》落地见效。
以理念转变促积极履职。优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工作服务,应当首先从理念上把握好三对关系。一要把握好检察工作与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的关系。在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责时,检察机关应当自觉置身于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以多维度、系统性、融合性理念指导工作,打破传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职能、运行、内容上的思维定式,避免与其他“五大保护”主体各自为战。要结合检察流程内未成年人具体特点,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最大化释放融合性未成年人保护效能。二要把握好未成年人检察与社会工作服务的关系。《规范》明确规定了契合性原则,其本质上要求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要契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需求,实现二者协调统一。检察机关在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责时,要全流程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契合性为选择判断标准,适时、恰当地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对罪错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等主体开展精准帮教、帮扶救助等工作,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三要把握好社会工作服务与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的关系。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注重在综合履职中发挥社会工作服务的作用,促进社会工作服务与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有机深度融合。
以标准明确促规范履职。一要明确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规范。一方面,要注重明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法律监督和精准帮教的工作标准。《规范》明确规定,社会工作者提供不良行为矫治教育服务、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服务和帮教服务可以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委托。但现行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法律监督和帮教工作的明确标准。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法律监督和帮教工作的基本概念、基本要求、适用条件、工作流程等,推动实现与《规范》中的服务内容匹配衔接。另一方面,要注重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标准。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重要内容,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没有详细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制定专门性的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明确、细化工作内容和程序,明确《规范》中的社会工作服务能够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的条件和情形。二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规范。为深化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检察机关应当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需求,细化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在明确标准的前提下确保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能够全方位有效引入社会工作服务。
以协同赋能促全面履职。检察机关作为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础上,应当以司法保护促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协同赋能。一是在融入家庭保护方面,要依托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通过规范适用督促监护令、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加强监护缺失、监护不力监督,及时协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单位共同帮助未成年人得到妥善家庭保护。二是在融入学校保护方面,要坚持不懈以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持续深化检校沟通,常态化落实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实质化、规范化履职工作,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检校需求信息共享机制,督促强化控辍保学措施,加强对辍学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减少辍学失管导致犯罪的情况。要联合相关部门推进校园周边治理,促进平安校园建设。三是在融入社会保护方面,要促进社会资源统筹和社会责任落实有机衔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社会保护职责的宣传,依法能动发现是否存在社会保护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未成年人利益受损的情形,通过通报情况、提出检察建议、完善制度机制等方式,推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问题解决。四是在融入网络保护方面,要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对涉嫌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挽救措施,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堵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漏洞。五是在融入政府保护方面,要积极争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支持,聚焦检察履职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积极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言献策,推动区域和行业治理,促进“六大保护”共同落实。
以能力提升促高质量履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对《规范》的有效落实起着关键作用。一是未成年人检察人员专业化提升。检察人员要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要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的学习。常态化开展业务交流学习。检察机关可由未成年人检察人员总结实践问题,跨部门开展交流座谈,汇总梳理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思路。要探索跟案学习模式。在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时,未成年人检察人员可以跟案观摩学习,融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二是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工作者专业化提升。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工作者除具备一般社会工作者条件外,还应当了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相关知识,检察机关应当协助社会工作者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检察机关可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特定的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组建稳定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工作服务团队,并对社会工作服务团队人员进行系统化的未成年人检察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02_6328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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