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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审查调查谈话中的拒供行为

发布时间:2021-05-21 来源: 作者:

  

  拒供,是指审查调查对象基于侥幸和对抗等心理,拒不供述自身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较多出现在审查调查谈话初期。常见的表现形式有沉默不语、矢口否认、避重就轻、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辩解、有意供述虚假情况等。由于言词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重要作用,拒供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案件事实的认定难度,加重纪检监察机关的取证负担。

  面对审查调查谈话中的拒供行为,办案人员要强化心理建设,勇于直面难题、及时总结经验,更新“方法库”、打好“组合拳”,通过不断提升审查调查能力,有效解决拒供问题。

  第一,注重研判拒供行为心理。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只有精准掌握审查调查对象拒供行为的心理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实践中,常见的拒供心理类型有:自欺欺人型,认为自己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隐蔽、手段高明、利益同盟牢靠,企图以拒供蒙混过关;利益权衡型,考虑到亲情、友情、面子等因素不愿供述;过于自信型,认为自己的供述对案件定性起决定性作用,只要不开口组织就无法认定自己的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型,对党纪法律、自身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性质理解有偏差或认识不到位,对审查调查工作持怀疑态度。实践中的案件形态复杂多样,审查调查对象形形色色,拒供的心理也不尽相同,且不同心理类型之间还可能出现交叉和转换,需要办案人员深入分析、精准判断,找出拒供的症结所在,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思想政治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破解拒供问题的法宝,关键是要优化和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感化作用。一是要分类施教,结合审查调查对象拒供的心理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开导,切忌“一剂药方用到底”;二是要言之有物,谈话内容注重“小而实”,切忌“大而空”,结合在案证据和纪法规范进行释法说理,力求见人见事见思想;三是要合理运用策略,既要通过讲明面临形势和不利后果去“压”,还要运用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指明出路去“引”,体现组织关键时刻“拉一把”的关怀,促使其产生主动交代问题的内生动力;四是要体现尊重与真诚,思想政治工作不是办案人员单向的强制灌输,而是与审查调查对象的思想对话和情感交流,要认真听取审查调查对象的解释或辩解,适时做好说理教育,形成良性互动,特别是对于审查调查对象存在的思想顾虑和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及时予以引导、解决和反馈。

  第三,注重发挥程序的助力作用。办案工作程序既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障审查调查对象权利的重要工具。同时,笔者在实践中还感受到,严格规范履行办案工作程序,有助于审查调查对象正确评估自己所处的环境和形势,使其认识到审查调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感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决心、办案人员的信心,对突破拒供案件有所助益。如笔者在调查一起诬告陷害案件时,谈话对象基于“好面子”“组织肯定查不实”的心理,面对扎实的证据仍拒不供述。我们在几经劝说无效后,立刻转变态度,在宣布立案决定的同时,对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程序、证据要求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进行解读;严格履行权利义务告知手续,并明确告知对审查调查谈话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审查调查谈话过程中,结合谈话内容梯次出示证据,关键证据均由其辨认签字,并在笔录中记录辨认全过程;严格按规定保障其饮食、休息,在其提出身体不适时及时提供医疗服务;审查调查谈话结束前,结合有关规定,告知其可能承担的纪律、政务、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环环相扣、步步推进的工作程序,对谈话对象形成了纪法威慑效力,最终促使其放弃侥幸和对抗心理,不但主动交代了自己的问题,还积极协助组织替被诬告陷害者消除影响,审查调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第四,提升证据规则运用能力。证据规则是司法实践经验制度化、体系化的成果,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丰富的实践应用基础。证据规则的运用有助于拓展取证思路、优化证据体系、缓解取证压力、破解证明难题,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办案机关对言词证据的依赖。也即,如果通过运用证据规则对各项证据进行系统化梳理,构建了逻辑自洽的证据体系,形成了严密、细致、扎实、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了证明标准所要求的程度,即使在缺乏相关言词证据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提升证据意识,主动学习、运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最佳证据规则、印证证明规则、口供补强规则、推定规则等,通过强化客观性证据在审查调查中的重要性、构建间接证据链证明体系破解拒供问题,增强运用证据规则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信心和能力。

  第五,充分发挥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实践中要注重查办、收集两类案件:一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审查调查对象仍拒不配合,被坚决依法查办、从严处理的案件,并可视情形予以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打消一些人企图通过拒供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另一类是能够转变态度、积极配合审查调查、主动认罪认罚,被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充分体现出党纪、政务和刑事政策关于宽严相济的原则要求的案件。此外,要对收集的案例进行分析整理,重点突出审查调查对象态度变化对处理结果的影响以及证据规则的运用过程。这些案例既可以作为谈话素材,增强审查调查谈话的说服力,还可以作为查办同类型案件时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参考,有助于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统一思路、形成共识。(宋冀峰 作者单位: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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