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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获改判,赔241.15万!109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有结果啦

发布时间:2023-11-0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拿到二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的那一刻,固阳县检察院负责刑事、行政、公益诉讼业务的三名检察官如释重负。“是我们预想的结果!”他们兴奋地互相传递着这一消息。

  

  这起当地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从公益诉讼捕捉线索到刑事检察提前介入,再到不服法院鉴定费部分判决上诉终获改判,历经一年半的时间,倾注了检察官们大量心血,实现了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四项职能融合一体,综合运用双线监督、诉前磋商、公开听证等检察智慧凝聚各方、协同发力,既体现了检察责任担当,更检验了检察专业素能。

  

  

  

  

  

  

  公益诉讼触角及时捕捉线索,推动“行刑衔接”,形成打击共识

  2021年8月初,固阳县怀朔镇二约地村广源机械厂门口和周边另一处废弃厂房出现大量废弃铁桶,引起了周边村民的警觉,环保部门接举报到现场调查时,发现铁桶内物质气味浓烈刺鼻,有多处土地被不明液体浸润,周边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固阳县检察院获知这一线索后,依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第一时间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并会同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对案情分析研判,初步断定这是一起严重污染环境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检察官提出了下一步案件走向的具体引导侦查意见。

  

  一体办案思维发挥主导责任,跟进刑责追究,紧盯污染阻断

  

  为严惩犯罪,最快将污染源阻断,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和周边生态环境,固阳县检察院迅速启动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一方面督促县环保部门立即提取现场铁桶内部分物质化验确定为危险废物,并及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依法规范固定证据,很快将涉嫌污染环境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抓捕归案。经查,刘某某明知其存放的物质是“四氯苯”,仍召集四人把装有危险废物的119个铁桶深夜从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偷运至固阳县进行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另一方面,与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对接,就迅速完成取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将危险物安全移除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问题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经磋商、制发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并及时将听证情况及听证意见报送县政府主要领导争取重视和支持,县政府立即责成镇政府配合环保部门第一时间作出设置防护棚、增加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慎终如始导向促成问题解决,确保监督效果,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

  2021年12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共同参与、县检察院现场监督,由专业机构对怀朔镇二约地村附近危险废物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场共计119桶危险废物被安全运往相关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为高质高效开展下一步刑事责任和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责任追究工作,固阳县检察院随即督促办案单位委托专门机构对该地土壤等污染展开生态环境损害监测及鉴定工作。2022年1月初,固阳县检察院对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主动赔偿部分前期危险废物处理费用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依法作出构罪不批捕决定。

  

  善作善成精神实现办案预期,检验专业素能,提供实践样本

  2023年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固阳县检察院在专人办理该刑事案件的同时,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发出诉前公告,于2023年2月依法向固阳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4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等5人连带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91.6537万元。

  

  

  

  

  

  案件宣判后,固阳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49.5万元鉴定事务性费用予以扣除,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报请包头市检察院同步审查支持,依法提出上诉。2023年6月19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将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等5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191.6537万元,改判为赔偿241.1537万元,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今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助力环境保护提供了实践范本。

  

  此外,该行政公益诉讼案还曾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千案展示案例。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310/t20231030_60013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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